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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炖羊肉不能少的四种调料【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2.07.13
教师节送老师什么礼物合适∙【字 号】鄂价费规[201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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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2.08.01
甘露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2]109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小昭寺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9]155号)下发以来,对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广大机动车司机(货主)的合法权益,加强清障施救收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和较好的效果。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的实际,我们对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新制定了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系指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具备进
行清障施救工作资质的单位在高速公路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时向被清障、施救方所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二、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有关事宜的说明详见附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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