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王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王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61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 
【当事人】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 
【当事人-个人】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 
【当事人-公司】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继文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范元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继文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范元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继文范元宵 
【代理律所】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赛迦 奥特曼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 
【被告】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王成林等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是否充分,应否予以支持。  动物之森埃及猫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王成林等人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是否充分,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玉芬在步行至沪××段西峡收费站后,先是与收费站的收费员进行对话,后进入收费站下站口内场向过往车辆询问,在引导员进入内场后,又与引导员进行了交谈,之后向高速公路走去。
该基本事实经过有监控视频证实,事实清楚。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作为高速收费站的管理单位,对上下高速公路的过往车辆进行收费管理,理应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吴玉芬一人深夜步行至该收费站,进入该收费站高速公路内侧,该行为本身已属反常,收费站工作人员应当对该反常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阻止其进入禁止行人行走的高速公路,但其却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而放任吴玉芬步行走向高速公路,后吴玉芬在高速桥上坠落死亡,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吴玉芬本身患有精神分裂症,根据王成林等人的举证可知,吴玉芬当天的精神已经非常错乱,行为明显失常,但其亲属未能看护周全,导致吴玉芬深夜一人离家外出,擅自走上严禁行人进入的高速公路,导致发生本案事故,吴玉芬及其家属方应承担主要的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在本案具有的仅是对收费站口进出管理上的过失,主要表现在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吴玉芬进入高速公路,而吴玉芬是在距离收费站较远处的高速公路桥上坠落身亡,结合本案事故的发生情况,应由吴玉芬及其家属自担90%的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承担10%的责任较为适当;一审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承担30%的责任过高,应当予以纠正。因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承担的仅是管理上过失责任,而非直接侵权责任,故对王成林等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损失
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问题。王成林等人一审已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吴章锁、王改英为吴玉芬父母,同时明确了二人的现状为丧失劳动能力,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进行了核实,王成林等人提交的户口簿可以证实吴玉芬与王源生系亲属关系,三人均为吴玉芬的被扶养人,一审支持三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关于不应支付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损失数额并无异议,本院对除精神抚慰金以外的其他各项损失予以确认。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应赔偿王成林等各项损失费用为788663.67元×10%=78866.37元。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对责任承担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成林、王双、王某、王丽、吴章锁、王改英损失共计78866.37元;  三、驳回王成林、王双、王某、王丽、吴章锁、王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80元,合计15760元,由王成林、王双、王某、王丽、吴章锁、王改英负担12925元,由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负担2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德林审判员王邦跃审判员张艳霞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4:11 
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王成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6182号湖南卫视跨年晚会阵容官宣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住所地南阳沪陕高速卧龙站院内。
     主要负责人:牛建国,任该公司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文,河南剑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
筑梦中国观后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章锁。送老师什么礼物最实用更适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改英。
     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收费还贷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宛坪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生命权纠
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323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文,被上诉人王成林及其与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元宵及王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吴玉芬擅自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时,并没有追逐下高速车辆,也不存在语言逻辑混乱、行为失常等行为,其仅是向收费人员借一次手机,该公司工作人员不能仅靠几句简短的对话就能判定其精神不正常。该公司已经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了警示和劝阻的义务,并不存在一审所述放任吴玉芬进入工作场所的过错行为。吴玉芬死亡是在距西峡站收费站口向西十几公里的桥下,完全有可能是吴玉芬在收费站口到死亡地点十几公里的某个地方擅自翻越护栏进入的高速道路,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担。亲属关系证明需要本人或本人亲属到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村委会证明无法证实吴章锁、王改英是否健在,一审草率支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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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二、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无阻止行人上高速的法定职责。阻止行人上高速属于安全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法定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是路政管理、经营管理、养护管理,该公司不存在失职行为。三、受害人违法行为在先,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吴玉芬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成林、王双、王渊生、王丽、吴章锁、王改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王成林等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断吴玉芬事发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控中可以看出吴玉芬当时逻辑思维混乱,且不能证明当时吴玉芬出了高速口。王成林等一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吴长锁、王改英二人的日常生活视频,因二人年龄较大,不适宜出门或者到法庭接受询问。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作为高速的管理和收益部门,并未尽到足以阻止损害后果发生的高度劝阻提示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宛坪分公司陈述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对吴玉芬进行了劝阻,与其所谓的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自相矛盾。吴玉芬家人看护不当应承
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王成林等承担70%责任实际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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