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周立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雪、周立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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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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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辽14民终1391号 
干粽叶一定要泡一夜吗【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 
【审理法官】康永杰刘亚伟郭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雪;周立秋;杨力明;杨玉山;毛玉珍  学雷锋的手抄报内容
【当事人】杨雪周立秋杨力明杨玉山毛玉珍 
【当事人-个人】杨雪周立秋杨力明杨玉山毛玉珍 
【代理律师/律所】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勇任桂艳 
【代理律所】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雪 
【被告】司马南出了什么事周立秋;杨力明;杨玉山;毛玉珍 
【本院观点】杨雪与杨某同居期间,杨雪对杨某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因杨雪对杨某照顾、救助不利,导致杨某患病死亡,杨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
情况判决杨雪赔偿6万元趋于合理,并无不当。  餐饮管理制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雪与杨某同居期间,杨雪对杨某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因杨雪对杨某照顾、救助不利,导致杨某患病死亡,杨雪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杨雪赔偿6万元趋于合理,并无不当。综上,杨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00元,由杨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9:00: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周立秋、杨力明系夫妻关系,死者杨某系周立秋、杨力明之女。2018年杨雪与杨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杨玉山、毛玉珍不与杨雪、杨某居住在一起。2020年8月29日中午,杨某给杨雪打电话,说其头疼,杨雪便让杨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过来照顾。杨雪晚上下班回到家后询问了杨某病情,并给杨某吃了止疼片,当晚双方分屋居住。同年8月30日7时许,杨雪母亲周立秋来到杨某家,看见杨某躺在床上,身体瘦弱,便和杨雪一起将杨某送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就诊,经CT扫描上腹部和肺部,诊断意见为:右侧胸腔积液;双肺继发性××,合并感染可能;肺动脉增粗;肝胆脾未见明显器质××变。同日12时许,杨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92493部队医院住院,诊断为:继发性××,双侧,涂阳,培未报,复治;肺部感染(重度);毁损肺;胸腔积液(右侧);恶病质;低蛋白血症。同年9月4日1时40分杨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死者杨某与杨雪存在特定的关系即恋爱同居关系,双方之间的特定关系决定了在另一方处于危难时,恋人的施救条件与
地位处于最优越的状态。故基于这个特定关系就产生了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杨雪在庭审中陈述,2020年8月29日中午得知杨某头疼,没有回家对杨某予以照顾,而是让杨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过来照顾,并且晚上下班回家后只是给杨某服用了止疼药,杨雪仅是照看却未积极对杨某履行送医的义务,以致使杨某于同年9月4日死亡,故杨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病情应知晓轻重程度,而任其病情发展导致贻误时机而死亡,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杨雪的过错及周立秋、杨力明的损失情况,酌定杨雪赔偿周立秋、杨力明经济损失6万元。杨玉山、毛玉珍与杨雪不在一起居住,且对杨某没有照顾和救助义务,故对杨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杨雪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立秋、杨力明经济损失60,000.00元。二、驳回周立秋、杨力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00元,由周立秋、杨力明承担713.00元,杨雪承担30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雪不承担责任;2、判令周
立秋、杨力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雪对杨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杨雪不知道杨某曾经患过××,更不知道其××病复发,杨雪接到杨某身体不适的电话时,正是开车途中,因不能当时回家,只能让杨某联系其父母,杨雪下班回到家后,询问了杨某的病情,杨某未如实陈述病情的轻重程度,杨雪还是服侍杨某服用了止痛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以及救助义务;杨某属自杀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24条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杨雪的上诉请求。 
杨雪、周立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14民终13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力明。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艳,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玉山。
     原审被告:毛玉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雪因与被上诉人周立秋、杨力明,原审被告杨玉山、毛玉珍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雪不承担责任;2、判令周立秋、杨力明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雪对杨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杨雪不知道杨某曾经患过××,更不知道其××病复发,杨雪接到杨某身体不适的电话时,
正是开车途中,因不能当时回家,只能让杨某联系其父母,杨雪下班回到家后,询问了杨某的病情,杨某未如实陈述病情的轻重程度,杨雪还是服侍杨某服用了止痛药,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以及救助义务;杨某属自杀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24条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杨雪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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