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们知道现在存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事故,那么对于很多的医疗我们知道法律也实⾏了很多的规章制度来进⾏补偿,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对此有⼀定的了解。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先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6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
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命垂危已经尽⼒、当时医疗⽔平所限)。
2、其次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是我国有⼀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清⽩”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为在医⽅(医疗机构)与患⽅(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过错是指医务⼈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的伤害,从⽽引起医疗纠纷。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道理的责难⽽引起的。亦有⼈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预,因此,双⽅当事⼈可以就医疗纠纷进⾏协商,也可以进⾏民间调解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仲裁解决,但⽬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
医疗责任纠纷的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九条 【医务⼈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或者授权的负责⼈批准,可以⽴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千⼆百⼆⼗⼀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员过错的界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千⼆百⼆⼗⼆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增大压强的方法
第⼀千⼆百⼆⼗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不合格的⾎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
查询房产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产者、⾎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千⼆百⼆⼗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满江红》古诗 (⼆)医务⼈员在抢救⽣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酒楼名字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十大橱柜排名 第⼀千⼆百⼆⼗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术及⿇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千⼆百⼆⼗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信息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七条 【禁⽌违规过度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前任2 备胎反击战 第⼀千⼆百⼆⼗⼋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员⼯作、⽣活,侵害医务⼈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卫⽣体系定位明确,中国的医疗卫⽣创造了⼀系列辉煌,在医疗服务、预防保健等各个⽅⾯都取得了很⼤的成就。农村和城镇的医疗服务也在这时全⾯展开,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增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综合国⼒的影响以及“政事⼀体化”的管理,中国在医疗技术,服务⽔平和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定问题。这就要求⼈们不断探索新的发展途径。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成⽴后逐步建⽴和发展起来的。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城乡分离的,各⾃有不同的特点和发展过程。在城镇,先后经历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城镇医疗保险改⾰和试点阶段,全国范围内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确⽴,以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探索等阶段;
在农村,伴随着合作医疗制度的兴衰,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作,进⽽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多样化进⾏探索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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