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应否扣除医保报销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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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大自然手抄报中国卫生人才 2020.10 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CASE 医疗事故赔偿应否扣除医保报销的探讨
文/吕章元
大雪节气的古诗
案例
■法与卫生
案例背景
医疗事故一旦发生,医疗事故赔偿是否应该扣除医保报销,法律实务和理论界对此存在较大争议。2020年7月27日,发布指导意见,就加强类案检索,对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因而,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是否应该扣除医保报销,有必要从类案检索的角度进行研究。
2013年4月2日,患者姚某以“恶心、呕吐、腹胀伴肛门停止排气、排便20天加重10天”为主诉入住A 医院,后于2013年4月11日15时15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黄某英、黄某辉、黄某霞(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原告)是患者的家属,将A 医院诉至法院,此案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又进行了再审。
2012世界末日图片一审判决A 医院赔偿医疗费12425.37元(即24850.74元的50%),二审改判A 医院赔偿医疗费4418.22元(即8836.44元的50%),即医疗费共计24850.74元,其中16014.30元由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其余8836.44元为患者个人支付。
黄某英、黄某辉、黄某霞申请再审称:原审根据民事赔偿应遵循损失填补原则,认为通过社保部门报销的医疗费应在损害赔偿关于秋的成语
三金是指哪三金?目前,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应否扣除医保报销部分的问题在业内存在不同的意见。为促进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本期 “法与卫生”案例刊登其中两种观点,以飨读者。
编者按
中扣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依此规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受益人,在取得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后,不影响其向致害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笔者认为,原审在A 医院应当赔偿的范围内扣减受害人通过医疗保险报销所得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A 医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告)辩称:保险法所称的保险系商业保险,非社会保险。医疗损害赔偿仅仅承担医保报销后的部分。
再审法院认定:关于已由社保部门报销的部分是否应从应赔款中扣除的问题,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费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本案中,虽然黄某英、黄某辉、黄某霞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是,该报销行为是患方与社保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医疗机构无关,不影响黄某英、黄某辉、黄某霞向A 医院主张权利。故对A 医院提出的患者姚某的部分医疗费已由社保单位报销不能赔偿的抗辩意见不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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