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1】
  一级医疗事故 医院只负轻微责任赔偿案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在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时,经常出现医患即不理解又不满意的情况,患者方常常提出,既然是一级医疗事故应是最严重的,为什么只负轻微责任呢?而医疗机构则认为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关系不对等。
  就此问题,笔者浅谈了几点看法: 过错责任是赔偿的前提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事故给予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对人身伤害承担赔偿的前提,是负有过错责任,并导致受害人出现不良后果。
  且过错赔偿数额应当于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医学是一门复杂、特殊的专业,在对患者疾病过程中,往往有众多的影响因素,如患者自身体质特殊、疾病的特殊、药物及医疗器械质量、现有医学水平的局限、手术、的风险、医护人员技术水平的和责任心等等,一个医疗事故的形成同样也包括上述这些因素。
  在对每例医疗事故案件的处理中,如果对上述因素不分析、不区分,就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医疗事故中分清各因素所占的比例及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是赔偿的前提,也是公平处理医疗事故赔偿的基础。
  医疗事故等级是以患者损害后果而定,与伤残等级赔偿有关 医疗事故一共分为:一、二、三、四大级和十二小等级,其级别的划分是根据患者终结时的损害后果而确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体现了患者最终的损害状态。
  例如患者出现死亡后果,医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一级程度最重,依患者损害后果程度逐级下降,四级为最轻。
  卫生部颁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以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医疗事故等级,由此可以看出当医疗机构被确定为三级戊等以上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时,就是明确了患者损害后果的程度,医疗机构就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赔偿患者伤残生活补助费。
  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赔偿不是正相关 前面谈到医疗事故中过错责任是赔偿的依据,而责任的大小是依医疗事故中除外患者自身疾病、体质、医疗器械质量、药品反应、现代医疗技术水平局限、手术及风险等等因素,以医护人员存在的过错比例而定。
  因此在每一级医疗事故中都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四个比例之分,每个责任比例都要参照《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十一项进行计算,然后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是发生了死亡、严重残疾的损害后果,虽然后果是严重的,但由于产生这种后果的原因并非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所致,有时产生这种死亡、伤残的后果主要是患者自身疾病或其它原因伤害所致,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中,只是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其死亡、伤残后果只负有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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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某孕妇停经41周,出现宫缩阵痛,武某(农民)在家中给其接生,后因难产其夫方将孕妇送往某医院,某医院给予接产处理至孩子出生。
  第二日凌晨产妇因“生产过程中子宫下段撕裂,造成羊水栓塞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为:“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非法行医者负主要责任,某医院负轻微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认定“武某非法行医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某医院承担相应的30%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虽然是一级医疗事故,看似后果严重,但不一定意味着医务人员的责任严重。
  医疗事故的等级只能反映患者的损害后果程度,而不反映医疗机构应负责任的`大小,所以医疗事故等级越高并不反映医疗机构的责任越大。
  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和赔偿不成正相关,医疗事故等级的赔偿主要表现在伤残等级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中。
  思 考
  根据上面的几点可以看出,由于医疗事故等级与责任和赔偿不成正相关,从而出现医疗机构被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负轻微或次要责任,患者不满意,不能理解为什么最高的医疗事故等级只能得到小部分赔偿,而医疗机构也不满意、不接受,医院只是一点轻微责任却背上一级医疗事故的名声。
  很多医疗机构声称,我们宁愿多赔偿点钱,也不愿戴上一级医疗事故的名声。
  笔者认为,这些观念是医患双方认识上的误区。
  作为医疗机构,过去在《条例》出台前,医院制定管理指标及考核医院领导业绩时,将医院是否存在一级医疗事故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标准。
  而《条例》出台后,对医疗事故定级、责任、赔偿等方面与过去《办法》的规定有所不同。
  医疗事故已经成为医院负有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代名词,且医疗事故的等级不直接反映医院的责任大小。
  现代医院管理者的认识应当根据《条例》而改变。
  对医院管理考核的指标不应采取一票否决,而是尽量防范作好工作减少医疗事故的数量发生,正确对待医院出现的医疗事故。
  作为患者一方,也需要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的赔偿依据是责任的大小,而不是简单的以患者损害后果而定。
  笔者认为,能否今后在制定法律时考虑上述出现的问题。
  能否考虑按责任程度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参照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比例制定,例如:完全责任为一级医疗事故,赔偿100%、主要责任为二级医疗事故赔偿60%、次要责任为三级赔偿40%、轻微责任为四级赔偿20%,不以患者损害后果作为定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基本按这种比例考虑责任承担。
  对于患者伤残程度,可依伤残标准作出评定。
  赔偿计算按照《条例》规定11个项目进行计算,然而乘上几级事故即为责任承担的比例。
  即所有项目计算后乘以医疗事故等级等于实际赔偿数额,患者如没有伤残就不存在伤残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损害抚慰费两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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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使用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医疗事故等级,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责任赔偿比例确定的困难问题,容易计算,也使医患双方能够明确认识医疗事故中医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正确理解和要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有利于医疗纠纷依法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解决。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案例【2】
  核心提示:
  案情介绍:
  因医院漏诊,患者在医院死亡,撇下妻女及年迈的父母。
  日前,这起被宜宾市医学会定性为一级甲等的筠连县首例最高等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
  死者亲属向被告提出了4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筠连县医院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起医
  案情介绍:因医院漏诊,患者在医院死亡,撇下妻女及年迈的父母。
  日前,这起被宜宾市医学会定性为一级甲等的筠连县首例最高等级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
中考查分  死者亲属向被告提出了43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被告筠连县医院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起医疗事故的最高赔偿不会超过10万元。
  医院漏诊 患者死亡
  6月16日晚,筠连县居民陈刚因腹痛被送到该县医院住院。
  入院不到30小时,于6月18日凌晨1时15分左右不治身亡。
  6月26日,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书》认为:“陈刚系机械性、坏死性肠梗阻导致中毒休克死亡。梦幻新门派介绍
  ”8月7日,宜宾市医学会“宜宾医鉴【2007】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出结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筠连县医院遭遇了建院66年来首例最高等级的医疗事故。
  该院表示: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没有及时准确诊断出病情,“我们有责任”。
  据介绍,陈患的是“腹内疝”,属临床少见病,不易及时作出诊断,医院没有及时对其采取拍片、请外科会诊等方式,是造成漏诊的原因。
个性网名大全2013最新版的男生  协商不成 状告医院
  据陈刚的妻子尹天庆介绍,陈刚的死亡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八月高粱红  他们育有3个女儿,最大的10岁,最小的才6个月。
  尹天庆和陈刚的父母向医院提出了3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
  协商中,医院表示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计算,赔偿“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陷入僵局。
  9月17日,尹天庆和3个女儿以及陈刚的父母等人向筠连县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3万余元。
  11月13日,筠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赔偿多少 分歧很大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适用法律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医院在事故中存在明显过失,应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
  被告则认为,由于此事属医疗事故,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告认为,这是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理应由医院承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子女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人的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
  由于原被告双方就适用法律和赔偿金额分歧太大,法庭调解没有成功。
  法院表示,将于近期对此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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