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温田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温田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雮尘珠为什么给一条蛇【审结日期】2020.04.10 
【案件字号】(2020)云23民终5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翠连李发连龚艳波 
【审理法官】陈翠连李发连龚艳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温田昌 
【当事人】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温田昌 
【当事人-个人】温田昌 
【当事人-公司】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重阳节发朋友圈的说说卯昌波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卯昌波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卯昌波 
【代理律所】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温田昌 
【本院观点】外事接待楚雄彝族自治州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一项载明“温田昌现状:目前患者髋内翻畸形,骨折不愈合,右下肢短缩3.5CM左右,内固定松动",后作出了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该认定系根据温田昌到大姚平安医院医治后的现状作出的综合认定,且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又向大姚平安医院告知其不服鉴定结论,可自收到本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云南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后期费、误工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从鉴定资质、选择程序、鉴定材料等方面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要求,上诉人大姚平。 
几点入伏【权责关键词】过错特别授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阴谋家【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后期费、误工期、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从鉴定资质、选择程序、
鉴定材料等方面均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之要求,上诉人大姚平安医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主张,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认定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认为对该费用的判处应考虑伤残系数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关于鉴定费的分担问题,因温田昌主张的营养费一审法院未予以支持,上诉人大姚平安医院主张对应的鉴定费不应由其承担,鉴定费的产生系因此次医疗事故,原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鉴定费由上诉人承担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
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22-08-25 01:25:34 
税率是多少【一审法院查明】二审庭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上诉人大姚平安医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后期费、“三期"鉴定期限有异议,对原判认定的其余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救护车费1684元有异议,对其余事实无异议。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本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根据楚雄州医学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主要鉴定过错责任"的认定,确定由大姚平安医院承担70%的责任,温田昌自行承担30%的责任。针对温田昌诉求所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
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因此温田昌的以上诉求在合理范围内应得到支持。1、医药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温田昌第一次住院的费用应视为原发病,费用不应计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后期费25000元应计入医药费范围计算。根据温田昌提交的有效医药费单据,能认定门诊费以及住院期间的费用1197.18元,其余温田昌提交的自行到药店购药以及住院区间购买物品的小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认定。认定温田昌的医药费为:温田昌支付的门诊费1197.18元、昆明广福医院的住院费71209.01元、第二次在大姚平安医院的住院费3422.20元、后期费25000元,以上合计100828.39元。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温田昌户口性质属于农民,应按照云公交56号文件中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鉴定意见,温田昌的误工期是24个月,即116982.50(730天×160.25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大姚县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温田昌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在昆明每天80元,大姚每天30元为宜,即3130元〔2800元(35天×80元\天)十330元(11天×30元\天)〕。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本案根据鉴定,温田昌的护理期是24个月,即116982.50元(730天×160.25元\天。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即82107元(9123元\年×30年×30%)。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温田昌花费了1660元,大姚平安医院支出了3000元,计币4660元。7、交通费、住宿费。按照患者实际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温田昌到昆明广福医院住院是大姚平安医院方用救护车接送,救护车费用为1684元。温田昌从牟定到昆明为本案诉讼准备材料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不予认定。8、精神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即27369元(9123元×3年)。9、三期鉴定费3600元以及用于三期鉴定的费用2186.40元,合计5786.40元,属于合理的实际开支,并有支付票据,予以认定。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属于医疗事
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因此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由大姚平安医院承担。温田昌诉求中请求的营养费,因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无该项赔偿项目,因此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大姚平安医院提出了温田昌的三期评定中包含了原发病的三期,大姚平安医院只应对医疗过错造成的三期进行赔偿的抗辩理由。对该抗辩理由,已按过错责任进行了划分,由大姚平安医院承担70%的过错责任,大姚平安医院只针对过错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并非全额赔偿;对温田昌第一次在大姚平安医院住院产生的医药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对原发病的,也未认定在本案的损失范围。温田昌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药费100828.39元;误工费11698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30元、陪护费116982.5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82107元、残疾用具费4660元、交通费1684元、精神抚慰金27369元、医疗事故三期鉴定费以及鉴定开支5786.40元,合计459529.79元,以上各项按照责任比例,由大姚平安医院承担70%的责任,即321670.85元,大姚平安医院支付了广福医院住院费51209.01元、矫形器具费3000元、救护车费1684元、预支给温田昌30000元,大姚平安医院第二次住院费3422.20元,合计支付89315.21元。同时大姚平安医院支付了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大
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温田昌各项经济损失321670.85元,扣减垫支的89315.21元,还应给付232355.6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二、医疗事故鉴定费2000元,由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三、驳回温田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温田昌负担686元,由大姚平安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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