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法规汇总
一、董事、监事提名
(一)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单位提名。
建议:股东董事、监事统一由股东单位提名,独立董事可由股东、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监事会提名,职工董事、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需党委核准
依据:
1《公司章程》第十六条 年终总结会主持词发起人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席位保持不变;
2《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或董事长提名……
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由股东单位按股权大小依次提名一人……
4)《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第九条  独立董事通过下列方式提名:1.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名,但每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独立董事;2.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3.监事会提名;
5)《监事会议事规则实施细则》第五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工会组织会议推选,党委核准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名,可设副主席。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三名。
依据:1网络游戏帮会名字)《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九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条例》行使职权。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2)《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qq空间非主流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董事可有公司职工代表,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选举产生。
4)《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选举,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答案大全5)《公司章程》第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
6)《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设员工监事三名。
(三)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方式
由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按股东单位按股权大小依次提名一人,未获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监事。
建议:会前召开股东单位董事监事提名沟通会,协调各股东单位提名人选数量
依据:
1)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由股东单位按股权大小依次提名一人。未获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监事。一轮提名后,董事、监事提名权的空额,由国有控股公司股东、持有10%以上股权的外资股东依次提名。
2)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 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人选已担任董事职务,在该名董事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候选人。
目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构成情况如下:
二、董事监事的资质与审核
(一)董事、监事资质
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应满足下列资质: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
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十条 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办公室文员工作内容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能够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判断。
  第十二条 担任保险公司其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财会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qq邮箱注册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
  (三)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7年的;(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
  (四)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至(十四)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5年的;(4.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5.进行虚假理赔;6.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7.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保证金、各项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8.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9.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10.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11.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12.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13.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14.超出核定的业务范
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业务;)
  (五)因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情形,自被责令撤换之日起未逾3年的;(1.未依法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2.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有关事项;)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审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被整顿、接管的保险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被整顿、接管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被整顿、接管期间,不得到其他保险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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