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章程
*****有限公司
关于组织机构人员任命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年**月**日本股东作出如下决定:
1.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本股东(或本股东委派**、本股东聘任***)担任。唇部护理
2.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本股东委派**、本股东聘任***)。
3.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4.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本股东(或本股东委派**、本股东聘任***)担任。
股东签字(盖章):
*股东为自然人的股东亲笔签字
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盖其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省**市**区**街**号**幢**单元***(门牌号)。
第三条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或: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阿里巴巴包包批发网
第四条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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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认缴出资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
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四章股东、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认缴出资期限如下:
本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八条:股东应当按约定期限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评估作价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或股东聘任、委派)。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作出的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股东聘任、委派)。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毕业感谢老师的话简短(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委派(或聘任)。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任免,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照有关法规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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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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