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国企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机电一体化专业就业前景
作者:王帅伟 刘峥
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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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邮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治理在国有企业的重要延展和微观表现,对于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激发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说呈现出整体上在集团层面比较规范,而在子公司层面还相对滞后和存在一些问题的总体特征,本文主要是深入剖析国企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对策以供参考。
        一、法人治理结构相关认识
好莱坞将拍新冠电影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是现代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主要是为了切实保证股东的投资回报而产生的,是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司的重要概念之一,主要是指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以公司章程的形式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责权利进行划分的一种结构设计和制度安排,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看,它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两级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股东会与董事会、股东会与监事会之间,股东会基于对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天然成为最高权力机构,主要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对公司章程、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最高决策;董事会为经营决策机构,代表的是股东会的意志,受股东会授权,对公司机构设置等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监事会则是股东会为保证董事会、经理层合规经营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它主要是代表股东会对董事、经理层进行监督。第二级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在股东会的法定授权下,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任免使用具有决定权,经理层则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确保国有企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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