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 程
(本章程于XXXX年X月X日公司成立后生效,XXXX年X月XX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正并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湖南省湘乡市XXXX办事处XXXX路X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或五年内,适用于投资公司)内缴足。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XXX 湖南省湘乡市XXX路XX号附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股东姓 名 | 认缴情况 | 设立(变更)时实际缴付 | 分期缴付 | |||||||
出资数 额 | 出资 方式 | 出资 比例 | 出资数 额 | 出资时 间 | 出资 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数额 | 出资时间 | 出资 方式 | |
XXX | 100唱片公司 | 货币/非货币 | 50% | 50 | 年月日 | 货币/非货币 | 50% | 50 | 年月日 | 货币/非货币 |
哪种牌子的洗发水好 XXX | 奈克瑟斯奥特曼主题曲100 | 货币/非货币 | 50% | 50 | 年月日 | 货币/非货币 | 50% | 50 | 年月日 | 货币/非货币 |
合计 | 200 | 货币/非货币 | 100% | 100 | 货币/非货币 | 50% | 100 | |||
第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姓王的好名字(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
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能有效成立的,公司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公司登记机关亲笔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以确认双方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关登记事项办理后,公司应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梦见自己掉进水里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指定、委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经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生源地是什么意思?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
(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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