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明与倪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好久不见 陈奕迅【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1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蔚珏孔维璌刘钰
【审理法官】王蔚珏孔维璌刘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利明;倪国梁
【当事人】张利明倪国梁 孙红雷是不是黑社会
【当事人-个人】张利明倪国梁
【代理律师/律所】吴红阳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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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利明
【被告】倪国梁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利明签字时已评估了风险,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胁迫重大误解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不足质证维持原判扣押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倪国梁是否已将陈玉亮侵占的款项垫支付给久久公司,倪国梁对此提交了久久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张利明认为倪国梁未实际垫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张利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张利明是否受胁迫。对此,张利明提交了尤波录制的视频,但该视频中尤波明确因延期染布而造成的损失由陈玉亮承担,并未要求张利明承担损失。故张利明主张其受胁迫而在欠条中担保人处签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利明签字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张利明主张因久久公司未与陈玉亮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陈玉亮开展业务时无人提供担保,但张利明误以为陈玉亮已有人担保,为欠条提供担保风险较低。本院认为,张利明签字时已评估了风险,应当知晓签字的法律后果。并且久
久公司未与陈玉亮签订劳动合同与张利明承担保证责任无必然因果关系,张利明主张存在重大误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久久公司是否拖欠陈玉亮业务费。张利明对此并未提交证明予以证明,其主张业务费抵扣本案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利明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2元,由上诉人张利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42: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陈玉亮在久久公司位于无锡的染厂做业务员时,挪用了客户富然公司支付给久久公司的加工费。 2019年11月13日,陈玉亮向久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国梁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陈玉亮欠倪国梁87406元,此款项于2019年11月25日归还倪国梁。如果此款在2019年11月25日归还不了,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张利明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签名。同日,倪国梁代陈玉亮向久久公司垫付
加工费87406元。 后陈玉亮、张利明未履行《欠条》中的还款义务,倪国梁多次联系张利明,但张利明拒绝还款,遂引致本案诉争。 一审另查明:张利明与名为“小马”的有以下对话:张利明:你当时帮陈玉亮拿的高炮一月利息是多少?总要让他家知道来还这个钱的。“小马”:五万,二个月,五千元。张利明:一个月零三天呀。 一审还查明:2019年11月12日,久久公司(甲方)与张利明(乙方)签订一份《业务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业务员每天发货;甲方每月20日核算并打印对账单交于乙方,乙方应当在每月30日之前把染费结清;每月染费必须打入甲方指定账号;甲方按每月乙方总业务费的3.2%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倪国梁为陈玉亮垫付加工费的事实,有倪国梁提交的《欠条》、收款收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从现有证据无法看出倪国梁、陈玉亮已将前述垫付款转化为借款,倪国梁主张其与陈玉亮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张利明以担保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同意对陈玉亮归还倪国梁垫付款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倪国梁与张利明之间已成立保证合同关系。张利明抗辩其因客户的布被陈玉亮抵押,被迫为陈玉亮提供担保。因张利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担保系出于胁迫,一审法院对于张利明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倪国梁、张利明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张利明应向倪国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欠条》中明确载明陈玉亮结欠倪国梁垫付款87406元,张利明主张陈玉亮曾通过案外人“马总”转账给倪国梁配偶5万元,对此倪国梁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仅凭张利明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张利明的前述主张,在张利明未进一步提交相应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张利明的说法不予采纳。陈玉亮未按约归还倪国梁垫付款,倪国梁要求张利明履行保证义务,归还垫付款8740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倪国梁依据民间借贷有关法律规定,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有所不当。参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一审法院酌定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关于倪国梁预交但应由张利明负担的诉讼费用,倪国梁同意由张利明直接给付,故一审法院不再退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张利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倪国梁垫付款8740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以874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由张利明负担。 二审期间,张利明提交尤波录制的视频,尤波陈述陈玉亮挪用富然公司支付给久久公司的的加工费后,久久公司扣押了尤波的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陈玉亮承担。证明张利明是受迫而作为保证人签订欠条。倪国梁质证称,该证据中尤波明确损失由陈玉亮承担,张利明主张受胁迫无依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利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倪国梁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玉亮侵占富然公司支付给吴江市久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的加工费87406元无异议,但倪国梁以现金入账方式垫付陈玉亮侵占款存疑,该款项有整有零,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而且久久公司并未向富然公司开具发票,很可能是倪国梁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指使公司财务虚开收款收据。2.张利明作为担保人签订欠条时存在受胁迫情形,非真实意思表示。富然公司、尤波是张利明介绍给陈玉亮的客户,富然公司的加工费被陈玉亮侵占后,要求陈玉亮交出加工费才可以加工尤波的布。由于尤波是张利明的老客户,处理问题则直接张利明解决。陈玉亮无法支付加工费,所以
倪国梁要求张利明在欠条作担保。张利明为了尽快让尤波的布生产,被迫提供了保证。3.久久公司未与陈玉亮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陈玉亮开展业务时没有人为他担保,致使张利明误以为陈玉亮开展业务时已有人为他担保,自己在欠条中签字风险低。4.久久公司还有一万多元的业务费未发放给陈玉亮,应在本案扣除。 综上所述,张利明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利明与倪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圣家族教堂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1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阳,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国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利明因与被上诉人倪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7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利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倪国梁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玉亮侵占富然公司支付给吴江市久久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的加工费87406元无异议,但倪国梁以现金入账方式垫付陈玉亮侵占款存疑,该款项有整有零,现金交付不符合常理。而且久久公司并未向富然公司开具发票,很可能是倪国梁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指使公司财务虚开收款收据。2.张利明作为担保人签订欠条时存在受胁迫情形,非真实意思表示。富然公司、尤波是张利明介绍给陈玉亮的客户,富然公司的加工费被陈玉亮侵占后,要求陈玉亮交出加工费才可以加工尤波的布。由于尤波是张利明的老客户,处理问题则直接张利明解决。陈玉亮无法支付加工费,所以倪国梁要求张利明在欠条作担保。张利明为了尽快让尤波的布生产,被迫提供了保证。3.久久公司未与陈玉亮签订劳动合同,导致陈玉亮开展业务时没有人为他担保,致使张利明
误以为陈玉亮开展业务时已有人为他担保,自己在欠条中签字风险低。4.久久公司还有一万多元的业务费未发放给陈玉亮,应在本案扣除。孺子可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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