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明、张文佐与廖伟侨、原审被告俞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中考时间2021具体时间【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00后逆天【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0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顾明;张文佐;廖伟侨;俞琳琳
【当事人】顾明张文佐廖伟侨俞琳琳
【当事人-个人】顾明张文佐廖伟侨俞琳琳
【代理律师/律所】朱述行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巫飞翰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述行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巫飞翰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述行巫飞翰
【代理律所】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 督查制度
2021年十一调休补哪两天的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顾明;张文佐
【被告】廖伟侨;俞琳琳
【本院观点】本案所涉借款分为被上诉人廖伟侨2018年2月6日向上诉人顾明出借的100万元、2018年2月13日向上诉人顾明出借的180万元和2016年8月6日向上诉人张文佐出借的100万元。借款100万元支付至张文佐账户内,且顾明向廖伟侨出具《借款担保书》,写明该笔借款是张文佐的借款,顾明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廖伟侨以张文佐为借款人出借100万元,且张文佐对顾明以其名义借款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张文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分为被上诉人廖伟侨2018年2月6日向上诉人顾明出
借的100万元、2018年2月13日向上诉人顾明出借的180万元和2016年8月6日向上诉人张文佐出借的100万元。关于上诉人顾明的借款280万元,顾明在借款后实际支付的还款为133万元,一审认定顾明尚需还款本金147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顾明所述还款多于借款、廖伟侨的借款部分是公司代收款以及利息超过了年息36%,但其根本不能说明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哪些是公司代收款、哪些属于偿还的利息,顾明上诉称其已经全部还清,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张文佐的借款100万元,上诉人张文佐称其没有签署书面借据,借款实际上是顾明使用其银行卡借款,对此,本院认为,借款100万元支付至张文佐账户内,且顾明向廖伟侨出具《借款担保书》,写明该笔借款是张文佐的借款,顾明承担担保责任,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廖伟侨以张文佐为借款人出借100万元,且张文佐对顾明以其名义借款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张文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张文佐和顾明均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已经偿还,一审判决张文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顾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顾明和上诉人张文佐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0元,由上诉人顾明负担26560元,上诉人张文佐负担1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2:38: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廖伟侨与顾明之间常有交易往来。2018年2月13日,顾明向廖伟侨出具两份借款收据,证明2018年2月6日,廖伟侨借给顾明100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8年3月5日止;2018年2月13日廖伟侨借给顾明180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8年3月12日止。顾明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顾明陆续向廖伟侨还款,已还共计1330000元。另查,廖伟侨于2016年8月6日借给张文佐1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25日。同日,顾明向廖伟侨出具借款担保书,承诺如张文佐在逾期超过7天仍未还款,顾明愿意为上述1000000元借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再查,顾明与俞琳琳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款借据、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借款担保书、结婚证等证据和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俞琳琳、张文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廖伟侨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廖伟侨提供的证据进行质
证的权利。顾明认可向廖伟侨借款的事实,双方成立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在廖伟侨向顾明转款2800000元后,顾明向廖伟侨陆续还款1330000元,尚欠1470000元未还,故顾明应向廖伟侨偿还1470000元欠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廖伟侨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一审法院将其调整为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5日(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张文佐的借款,顾明答辩称该笔借款已由张文佐清偿完毕,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已偿还的事实。因此顾明应对张文佐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利息同样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5日(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廖伟侨与顾明借贷关系成立于2018年2月,俞琳琳与顾明于2003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俞琳琳并未在借款收据上签字,且廖伟侨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顾明借款系用于家庭开销,亦未能证明俞琳琳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花呗怎么还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顾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伟侨返还欠款147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4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张文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伟侨返还欠款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顾明对张文佐上述欠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廖伟侨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200元,由顾明负担14228,张文佐负担9679元,廖伟侨负担15293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顾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全部由廖伟侨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顾明与廖伟侨资金拆借频繁。廖伟侨向顾明转账中,部分款项是顾明经营的公司通过廖伟侨账户代收款,由廖伟侨转付给顾明,不属于借款,约占人民币300万元,顾明与廖伟侨之间所有借款都已经偿还。二、廖伟侨是出借资金方,处强势地位,其以借款收据销毁为由不予返回。三、廖伟侨当庭确认先前所借款项,顾明还款利息都是以每月月息5分或6分偿还,超过法定部分不应保护。双方之间借款已经结算,廖伟
侨抽出其中三张借款收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四、一审法院判决顾明承担保证责任,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顾明应借款人张文佐要求,向廖伟侨做了担保且已代张文佐偿还该笔借款,廖伟侨至今未见过张文佐,也从未向其要求偿还借款。 张文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廖伟侨、顾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有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廖伟侨与顾明的借贷关系,二是廖伟侨主张的与张文佐100万元的借贷关系,一审判决错误地在同一个判决里作出处理;二、张文佐和廖伟侨不存在借款合意,转账前不熟识,也没有委托顾明办理借款事宜,涉案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是顾明。按常理是先还之前的借款,廖伟侨才会再借款给顾明且借款关系发生长达三年,未见廖伟侨向张文佐追偿,顾明一审中关于涉案款项已返还可信度较高。 廖伟侨对顾明的上诉意见答辩,称请顾明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偿还给廖伟侨的主张。
顾明、张文佐与廖伟侨、原审被告俞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300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明。
植物传播种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行,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