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际锋与彭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李际锋与彭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梦见结婚是什么意思【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6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7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玉兴 
【审理法官】焦玉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转正工作总结怎么写李际锋;彭连增 
【当事人】李际锋彭连增 
【当事人-个人】李际锋彭连增 
【代理律师/律所】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王爱武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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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刘德林王爱武 
【代理律所】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际锋 
【被告】彭连增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彭连增主张双方存在5万元借贷关系,并提供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出具的5万元结算票据(载明彭连增代缴款)、与李际锋的录像予以证实,李际锋对案涉款项系彭连增代其交纳的执行款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成立5万元借贷关系予以确认。李际锋虽抗辩该款项系寨子社区应支付给李际锋的工程款,但案涉款项系彭连增个人自有资金,李际锋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彭连增有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彭连增对其有工程款支付义务,李际锋主张的工程款支付主体寨子社区并非本案当事人,寨子社区对李际锋是否有工程款支付义务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李际锋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李际锋称被彭连增胁迫的主张,其并未
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李际锋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李际锋偿还彭连增5万元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李际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际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3:03: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连增与李际锋早就相识,2019年11月7日,应李际锋请求,彭连增代其向一审法院执行局交纳了(2019)鲁0181执1655号案件5万元执行款,一审法院在结算票据中注明:付款人李际锋(彭连增代缴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彭连增代李际锋向一审法院交纳5万元执行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彭连增提供的录像中,李际锋亦认可该款系借款,因此,
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现彭连增要求李际锋偿还借款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因此,一审法院确定利息为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彭连增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际锋主张彭连增所代交的5万元是支付所欠工程款,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李际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彭连增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李际锋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际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李际锋不偿还彭连增借款5万元及利息,驳回彭连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由彭连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彭连增代李际锋向章丘区法院执行局交纳的5万元执行款在性质上不属于借款,而是属于寨子社区应支付给李际锋的工程款。2013年,李际锋为圣井寨子社区从事楼房建筑,后经核算尚欠李际锋工程款600万元。此后,李际锋多次向寨子社区书记彭连增和济南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追要该欠款,但均无结果。2019年11月7日,章丘法院执行局要求李际锋交纳执行款,李际锋遂请求彭连增支付一部分拖欠的工程款,以解燃眉之急。在此情况下,彭连增代李际锋向执行局交纳了5万元,当时双方言明,该笔款项可以从所欠600万元的工程款中扣减。2021年1月13日,彭连增以该笔款项属于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至于一审时彭连增提交的第二段录像中李际锋认可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并不是李际锋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的情况是:因该笔款项双方发生了纠纷,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解决,彭连增一方人多势众,逼迫我承认是借款并书写借据,还扬言如果不写借据就不让我走,被逼无奈,我只好违心地承认该笔款项是借款。综上所述,本案所涉5万元款项在性质上不属于借款,而是支付的所欠工程款。    彭连增辩称,李际锋所述不属实,请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审的关键证据两段录像中,李际锋明确表示承认该借款并承诺要还,从未提到过系该村委会的工程款。在一审时李际锋也曾主张寨子村委会欠付李际锋600万元的工程款,但彭连增和
寨子村委会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即便是寨子村委会拖欠李际锋的工程款,也不应由彭连增本人偿还,况且关于寨子村委会拖欠其工程款事宜,只是李际锋的单方陈述,且没有相应证据证实,彭连增并不认可。关于李际锋和寨子村委会的工程款纠纷,李际锋已经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将王立国列为被告,寨子村委会列为第三人,在该诉状中李际锋认可是与王立国签订了农民工用工协议,该案尚未开庭,且该案的诉讼标的为1100万元。综上可以看出,李际锋与寨子村委会的工程款纠纷,李际锋多次主张金额并不一致,欠款的主体也不一致,与本案李际锋拖欠彭连增5万元的民间借贷款项并无关联性。请法院驳回李际锋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李际锋提交证据一、联合建设的协议复印件,证明寨子村委会与济南圣源置业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了寨子村社区工程,寨子村委会作为建设方,应当承担支付李际锋工程款的义务。证据二、2013年工程清工计算书原件,证明济南圣源置业公司欠李际锋1100万元人工费及工程款,寨子村委会作为建设一方,明知济南圣源置业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却让李际锋与该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和承包合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证据三、李际锋起诉济南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办事处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材料,证明李际锋正在向圣源置业有限公司和村委会主
张权利。彭连增对证据一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一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民间借贷没有关联性。证据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实李际锋的主张,印证了所谓的工程款欠款主体是寨子村委会而非彭连增。    综上所述,李际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李际锋与彭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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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76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际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连增。
婚姻登记查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武,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际锋因与被上诉人彭连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际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为李际锋不偿还彭连增借款5万元及利息,驳回彭连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彭连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彭连增代李际锋向章丘区法院执行局交纳的5万元执行款在性质上不属于借款,而是属于寨子社区应支付给李际锋的工程款。2013年,李际锋为圣井寨子社区从事楼房建筑,后经核算尚欠李际锋工程款600万元。此后,李际锋多次向寨子社区书记彭连增和济南圣源置业有限公司追要该欠款,但均无结果。2019年11月7日,章丘法院执行局要求李际锋交纳执行款,李际锋遂请
求彭连增支付一部分拖欠的工程款,以解燃眉之急。在此情况下,彭连增代李际锋向执行局交纳了5万元,当时双方言明,该笔款项可以从所欠600万元的工程款中扣减。2021年1月13日,彭连增以该笔款项属于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至于一审时彭连增提交的第二段录像中李际锋认可该笔款项属于借款并不是李际锋的真实意思表示。当时的情况是:因该笔款项双方发生了纠纷,民警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解决,彭连增一方人多势众,逼迫我承认是借款并书写借据,还扬言如果不写借据就不让我走,被逼无奈,我只好违心地承认该笔款项是借款。综上所述,本案所涉5万元款项在性质上不属于借款,而是支付的所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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