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四清、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四清、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0 
【案件字号】(2022)皖10民终3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健蒋薇谢慧慧 
【审理法官】孙健蒋薇谢慧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四清;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张四清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四清 
【当事人-公司】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蒋思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陈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思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陈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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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蒋思清陈帅 
【代理律所】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四清 
【被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虽然张四清与祁门建安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但张四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案涉借条时存在受胁迫情形,而且本案所涉款项在祁门建安公司与张四清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并未进行处理,故祁门建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不当得利合同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张四清与祁门建安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款纠纷,但张四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具案涉借条时存在受胁迫情形,而且本案所涉款项在祁门建安公司与张四清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并未进行处理,故祁门建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张四清上诉仅对一审判决的利息不服,故本案二审仅对利息部分进行评判。张四清在出具给祁门建安公司的借条中已明确载明借款需支付利息,而且月息1%的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四清应当按照此约定支付利息。    综上,张四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9元,由张四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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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2 03:50: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日张四清因欠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和诉讼费向祁门建安公司借款并出具一张借款105万元(含100万元商砼款和5万元诉讼费)的借条,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同日祁门建安公司将上述两笔款项支付给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之后,祁门建安公司按张四清欠商砼款比例,确定张四清应分摊诉讼费为30272元。张四清借款后,经祁门建安公司多次催讨和协商,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2022年1月17日,祁门建安公司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数额返还欠款。对张四清与祁门建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工程款,已经黄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现已生效。本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四清向祁门建安公司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欠条中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祁门建安公司有随时主张张四清归还的权利。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月利率按1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对祁门建安公司要求张四清归还1390867.20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起借款事实发生在2019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张四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祁门建安公司借款本金1030272元,利息360595.20元,合计1390867.20元;从2022年1月3日开始,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9元,由张四清承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lol转服【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四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利息的部分。事实与理由:该笔款项祁门建安公司并未转入我的个人账户,我也没有收到现金。在出具借条前,祁门建安公司尚欠我一千多万工程款,导致我没有资金支付给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此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我。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了此借条,借条不写祁门建安公司就不支付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该款项完全可以从祁门建安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根本就不需要写借条。祁门建安公司行为完全就是属于通过恶意手段拖欠工程款,然后逼我写下借条来获得利息的不当得利行为。    综上,张四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科目二停车扣几分
张四清、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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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婚纱品牌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10民终3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四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151780294A。
     法定代表人:舒康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四清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祁门建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2022)皖1024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四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利息的部分。事实与理由:该笔款项祁门建安公司并未转入我的个人账户,我也没有
收到现金。在出具借条前,祁门建安公司尚欠我一千多万工程款,导致我没有资金支付给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此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我。为了尽快解决问题,我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写了此借条,借条不写祁门建安公司就不支付黄山市恒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该款项完全可以从祁门建安公司欠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根本就不需要写借条。祁门建安公司行为完全就是属于通过恶意手段拖欠工程款,然后逼我写下借条来获得利息的不当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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