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宋业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2
【案件字号】(2021)鲁10民终7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萍金永祥于大海
初一英语上册第一单元【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敏;宋业莲
【当事人】李敏宋业莲
【当事人-个人】李敏宋业莲
【代理律师/律所】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宋巧歌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文虎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宋巧歌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文虎宋巧歌
【代理律所】山东威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敏
【被告】宋业莲
【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11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长江三角洲地区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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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宠大乐斗2怎么升级快【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11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宋业莲主张系借款,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实,李敏对该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系代理宋业莲投资,其该主张与二审所述签订案涉投资协议时宋业莲在场的事实相矛盾;即使宋业莲当时并未在场,李敏在公安机关陈述案涉11万元系其自己投资,亦与其在本案诉讼中的主张相悖,李敏二审主张公安机关的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案涉11万元应认定为宋业莲出借给李敏的款项,一审对此认定正确,现宋业莲有权要求李敏返还。至于李敏所投资金最终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不能据此认定宋业莲出借行为涉嫌犯罪,李敏主张宋业莲虚假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李敏负担。 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0:36:23
【一审法院查明】尸体皂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业莲、李敏系同村邻居,2017年李敏以投资养老项目收益较高为由到宋业莲进行投资。李敏分别于2017年11月8日、2018年5月12日、2018年6月3日、2018年6月15日、2018年8月25日,带宋业莲到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处投资了5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6万元,期限均为一年。 2017年11月8日投资的5万元到期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向宋业莲返还了本金及利息。 2018年5月12日的10万元到期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支付给了宋业莲利息2000元。李敏向宋业莲出具“今借宋业莲11万元利息:年息1分期限2019.5.12——2020.5.12借款人李敏”的借条一张。李敏并于2019年5月12日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系经营健康体检服务的公司。李敏向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投资11万元,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每年按投资额度的10%向李敏分红,投资期限自2019年5月12日至2020年5月12日。宋业莲称,10万元到期后,李敏到她让她继续投资,宋业莲不放心,李敏就向其提出,让宋业莲把钱借给李敏,宋业莲就同意了。宋业莲与李敏一同到了
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处,李敏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分红协议书。李敏称,10万元款项到期后,宋业莲自己还想存,但要求李敏打张借条,李敏就在借条上签了名。 2018年6月3日、6月15日两笔款项到期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支付给了宋业莲利息4000元。李敏向宋业莲出具“今借宋业莲人民币4万元时间一年2019.6.15”的借条一张。李敏于2019年6月15日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书的式样、内容与上述2019年5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大体一致。约定投资金额4万元、投资期限一年,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每年按投资额度的10%向李敏分红。李敏在合同落款处签写了“宋业莲”的名字,并按了手印。宋业莲称,该两笔合计4万元投资快到期时,宋业莲让李敏把钱取出来。李敏从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回来后,给了宋业莲一张借条、一本上述的投资协议书。宋业莲称其没有让李敏代其签订合同。李敏称,该两笔款快到期时,宋业莲到李敏,想让公司负责人杨丽把这两笔合并为1笔存上,杨丽同意了。宋业莲并告诉李敏让李敏给宋业莲办理就可以了。李敏就自行到杨丽处签了份合同。因宋业莲还要求李敏给她出具借条,李敏就把杨丽书写号的借条签上了名字后连同合同一起给了宋业莲。 对宋业莲2018年8月25日投资的6万元及李敏2019年5月12日投资的11万元,宋业莲、李敏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以被告人杨丽、刘新臣、刘崇亮犯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鲁1082刑初195号(以下简称195号案)刑事判决,查明:2016年,被告人杨丽、刘新臣加入白艳明实际控制的山东福裕家和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裕家和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福裕和”、“福裕家和”养老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11月28日,山东福裕家和公司全资成立荣成市福裕家和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福裕家和公司),杨丽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山东福裕家和公司因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遂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床位销售合同》及《床位转租及回购协议》,约定集资参与人用未兑付的资金购买山东福裕家和公司的养老床位使用权一年,床位由山东福裕家和公司进行转租。因山东福裕家和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白艳明于2017年12月19日投资成立潍坊寿阁乐居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3月22日成立潍坊寿阁乐居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阁乐居荣成公司)。杨丽作为寿阁乐居荣成公司实际负责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寿阁乐居”养老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后因寿阁乐居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到期本金及利息,杨丽于2018年9月25日成立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杨丽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健康体检服务项目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综合上述查明事实,
一审法院遂判决杨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等。 在上述案件刑事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对李敏进行询问,在被询问:“为什么要参与投资威海誉鹏医养有限公司?”时,李敏回答:“我介绍众赚的提成能有5、6万元。……杨丽也要求我投钱,这样我投资5万元,这5万元是赚的提成钱;那个11万元是宋业莲的钱,宋业莲自己不敢投资,我就给宋业莲打的借条,实际是我借宋业莲11万元投资的誉鹏医养。”对2018年6月3日、6月15日投资的4万元,即宋业莲手里持有的李敏签属宋业莲名字的投资协议书,宋业莲、李敏至今均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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