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有、张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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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有、张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1 
怎样删除qq空间【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42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审理法官】朱珠刘雁兵钱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景有;张宋;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景有张宋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企业员工培训方案
【当事人-个人】张景有张宋 
【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山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梁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山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梁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山杉梁涛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景有 
【被告】张宋;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宋,张宋持股比例为89.60%。张景有提交的其与张宋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在2019年11月5日要求张宋及时归还300万借款,并表示另200万借款可以延期,在2019年12月8日再次要求归还300万借款,张宋要求推迟10天,张景有表示同意;2020年1月5日要求归还借款,2020年1月9日张景有表示借款延期3个月,张宋同意。张景有提交的其与张宋的短信记录显示其在2020年3月17日、4月10日、4月27日及之后多次要求还款并多次催要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
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就张宋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首先,本案中,三份借据上“借款人”处均有张宋签名,并均在“担保人”处加盖了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印章,张宋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89.60%股份,即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故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且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对担保效力提出异议,仅抗辩担保期间已过,综合考虑以上事实,本院认定该担保系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担保无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其次,本案借据上未载明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本院认定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担保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涉案借据载明借款借期为一年,涉案债务分别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19日到期,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短信及记录显示双方多次协商借款延期,且上诉人在2019年11月5日、2019年12月8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7日、4月10日、4月27日及以后多次向张宋要求还款和支付利息,由于张宋具有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身份,上诉人在向其催款主张权利时,无需明确区分向主债务人作出催收借款和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两个意思表示,故上诉人已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已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张景有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6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6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判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张景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83.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张宋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由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张景有预缴的上诉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受理费468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梦到牙齿掉了
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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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景有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张宋的第一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综上,上诉人张景有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直接输入手机号查快递
张景有、张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428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山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平潭镇金星村农科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783890125A。
     法定代表人:张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景有因与被上诉人张宋、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1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景有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张宋的第一项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一审和二审诉讼
费用由两被上诉人共同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宋及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上诉人张景有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张宋及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张景有连带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7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固银行间同业拆借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全部共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6日,金额为102667元;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25日,金额为115500元;本金30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起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年期3.85%的四倍即15.4%计算至实际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金额为308000元;2.判令张宋及惠州市四季绿农产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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