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米富与陈文波、祝先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手机sd卡修复【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5
【案件字号】(2021)兵10民终1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雷蓝文瑜刘文胜
【审理法官】徐雷蓝文瑜刘文胜
爷爷的爸爸叫什么【文书类型】电视什么牌子好判决书
young for you原唱【当事人】郑米富;陈文波;祝先有
【当事人】郑米富陈文波祝先有
【当事人-个人】郑米富陈文波祝先有
【代理律师/律所】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红
个人自传 入党【代理律所】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郑米富
【被告】陈文波;祝先有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自认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执的焦点主要有: 1、郑米富从陈文波的债务人周爱民、余峰处收回借款合计80万元归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2018年4月27日至同年5月5日,郑米富分别于向陈文波银行卡转账300万元。此后,郑米富分别从陈文波的债务人周爱民、余峰处收回80万元。2019年10月12日,陈文波、祝先有与郑米富达成还款协议:祝先有、陈文波于2019年11月15日前归还30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70万元。还款协议是对双方借贷权利义务的重新约定,是新的协议。该协议证实:2019年10月12日,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在新约定的
还款期限前不计算。郑米富收回的80万元,按年利率计算,不高于24%,符合法律规定,郑米富主张80万元为偿还利息的请求,本院应予采信。 2、利息的计算方式和起止时间?2019年10月12日的还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只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即祝先有、陈文波于2019年11月15日前归还30万元;同年11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70万元。上述借款至今未付,祝先有、陈文波应承担借款逾期后6%的年利息。郑米富请求陈文波、祝先有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 3、保全保险费是否应计算在保全费用中?保全保险费是保全申请人为财产保全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确认为财产保全费用。 综上所述,郑米富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百零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0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陈文波、祝先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上诉人郑米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的利息(30万元自2019年11月16日
起算;100万元同年12月1日起算;100万元同年12月31日起算;70万元2020年1月31日起算); 三、驳回上诉人郑米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15700元,保全费2020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0元,合计34420元,由被上诉人陈文波、祝先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7: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米富分别于2018年4月2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5日通过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陈文波银行卡转账2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合计300万元。2019年10月12日,陈文波、祝先有向郑米富出具内容为:“今祝先有、陈文波于2018年4月27日向郑米富借款25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向郑米富借款20万元、于2018年5月5日向郑米富借款30万元,共计借款300万元。全部款项存入陈文波信用社卡上。现经协商作以下还款承诺:于2019年11月15日前归还30万元……此承诺三方共同认可,逾期未还,将由两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还款协议一份,祝先有和陈文波分别在借款
人处前后签字捺印确认。后郑米富收取了案外人余峰替陈文波偿还的50万元款项。郑米富自认从案外人周爱民处收到属于陈文波名下的债权30万元,共计收取款项金额为80万元。另查明,在2019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前,因索要本案款项,郑米富向北屯公安部门以陈文波涉嫌罪进行报案,后公安部门口头告知双方通过诉讼解决。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向案外人马宪波(音译)进行电话询问,是否存在受郑米富安排收取余峰替陈文波偿还50万元的事实时,马宪波说不知道,然后挂断电话,后再次联系马宪波其直接挂断电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文波、祝先有向郑米富借款300万元,郑米富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三次向陈文波、祝先有支付共计300万元的借款,自全部资金到达陈文波账户时,视为郑米富与陈文波、祝先有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陈文波、祝先有均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庭审查实,郑米富代替陈文波分别从陈文波的债务人周爱民、余峰处收回借款合计80万元。郑米富主张该80万元的还款作为之前欠款期间的利息,并主张陈文波、祝先有应另外支付逾期未偿还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仅在还款协议中约定:若陈文波、祝先有逾期未偿还借款则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该约定内容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根据民间借贷的规定,即视为未约定利息,故该80万元还款应视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对郑米富主张的要求陈文波、祝先有支付借款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文波
、祝先有应向郑米富偿还扣减掉已偿还款项后的借款本金220万元。陈文波辩称该30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祝先有,其仅作为该借款的还款监督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文波在向郑米富出具的还款协议上的借款人处签字确认,并未书写其为监督人、担保人等字样,且陈文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认识到自己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意义和后果,仅有口头辩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称不予采纳。为解决纠纷,郑米富申请财产保全花费保全费2020元属于客观支出,对该费用应由陈文波、祝先有承担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该保全属于郑米富个人自愿申请,故对于保全担保费由原告个人自行承担为宜。被告祝先有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庭审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文波、祝先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郑米富偿还借款本金2200000元;二、驳回郑米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0元,减半收取15700元(郑米富已预交)、由郑米富负担3500元,陈文波、祝先有负担12200元。保全费2020元(郑米富已预交),由陈文波、祝先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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