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斯莱斯银魅价格民间有偿借贷的法律规制
朱留虎
【摘 要】民间有偿借贷,是当下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间有偿借贷的规定存在缺陷,民间有偿借贷乱象丛生,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要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必须完善我国民间有偿借贷的法律法规,禁止民间借贷主体在同一期间内有偿借款又有偿贷款,民间有偿借贷应是诺成法律行为,必须是要式法律行为,其约定的利息必须合法。%Prevalent as private lending upon consideration is, it is in a chaotic state and brings about negative influence due to flaws in regulations of China’s existing laws concerning private lending upon consideration.To get rid of the negative effects, we must improv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ban the activity of borrowing and lending upon consideration at the same time .Pri-vate lending upon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a consental civil legal act and it must be a formal civil legal act , of which the interest must be legal.
【期刊名称】《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母亲节贺卡怎么写2014(000)003
【总页数】4页(P35-38)
【关键词】民间;有偿借贷;法律规制私家车油改气
【作 者】朱留虎
【作者单位】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 24613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6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规定,借款人到期不仅要返还借款,并且要支付利息,这实际上是有偿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多是有偿的,也有无偿的,如果借款人到期只要返还借款,不要支付利息的,就是民间无偿借贷。《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是合同法关于民间无偿借贷的规定。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
馒头怎么做而言的,民间借贷是通过民间借款合同来完成的。“民间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一方向另一方出借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另一方到期归还相应货币的活动。我国《合同法》第210、211条将此类借款合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其主要原因在于,民间借贷的典型形式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并不是说民间借贷就必须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实践中,法人向自然人借款的情形也是存在的。甚至法人偶尔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以确认其效力。”[1]《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2]所以,民间有偿借贷,是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企业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普遍的社会现象。只要存在财产私有和社会分工,在生产生活上需要调剂资金余缺时,就可能发生民间借贷。当今社会,亲朋好友之间借少量金钱度过生活上面临的暂时困难,这种情况有但量少,发生纠纷的情况也少。因为亲朋好友间多为无偿
借贷,较少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现有法律法规能有效解决。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生产经济领域出现了中小微企业多、融资难和民间资本多、投资难的情况,由融资难和投资难的双向需求催生了生产经济领域出现大量的有偿借贷行为。再加上我国民间有偿借贷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得我国民间有偿借贷乱象丛生,给个人、企业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损害贷款人的正当收益
第三套人民币图片传统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民间无偿借贷,往往发生在有特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通过“血缘”、“业缘”、“地缘”等社会关系发放贷款,具有熟人社会的信用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又因资本的逐利性,哪里利息高,贷款人的资金就流向哪里,贷款人和借款人通常互不相识,熟人社会的信用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法律对民间有偿借贷的形式仍未作出特别要求,仍和传统的民间无偿借贷一样,既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的民间有偿借贷纠纷起诉到法院后,因口说无凭,不仅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甚至是血本无归。有的民间有偿借贷,即使采用书面形式,也不是用正规的书面借款合同,只是出具内容非常简单的借条、欠条;有的借款人故意不写贷款人的姓名
人生平淡或者名称;有的借款人故意出具收据,一旦发生纠纷后就反过来讲,是贷款人向自己借款,贷款人还钱时因借据丢失向贷款人写的收条;有的借款人事后讲收条是合伙或者是股东的出资证明,或者是因其他合同而应收的价款或者报酬。这种不要式的民间有偿借贷形式,使贷款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催生了借款人的破产倒闭
民间有偿借款的主体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微企业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经营能力弱、经营风险高、盈利能力差、还债能力低;再加上中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少、担保财产少、资信条件差,通常达不到金融机构的借款要求,导致金融机构的贷款主要投向风险小、收益稳的公共性投资项目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有些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得不向民间高息借贷,由于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远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平均利率,中小微企业的经营利润抵不上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中小微企业一旦经营不能获得暴利,就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许多借款人往往不甘心放弃,只好再次通过民间借贷市场以更高的利息借钱来偿还到期债务,这样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恶性循环。中小微企业偶尔短期使用民间高息借贷尚可能承受,但长时间使用肯定会置企业于死地,当企业经济效益最终无法承受因而产生越来越大的债务时,崩盘是唯一的结局。
(三)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有偿借贷和正规金融借贷之间存在着巨大利差,民间借贷以其高利率、高收益吸引着民间资金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流出银行体系,使银行存款大幅减少。有的人以自有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甚至一些公务员、银行从业人员受高利息诱惑,充当中介或者直接参与资金借贷,想方设法套取银行资金,把套出的资金快速转手加息借出进行渔利。银行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存款总额下降,存贷比例下降,银行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效力随之下降,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调控。由于大量民间借贷资金的空转,增加了借贷风险,加大了银行资金的风险,危害到银行资金的安全,导致金融信息失真,影响到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对金融安全构成极大的危害。
(四)干扰了国民经济调控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再加上疯狂的逐利性,民间资本根据利率的高低决定流向,容易造成大量资金在短时间内集中流向某行业或某地区。特别是流向一些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投资项目。民间借贷的逆向选择严重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效果,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
级造成严重冲击。
(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高息借贷的风险很难控制,受借款人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其他不可知因素的影响,存在着巨大的交易风险。有些资金以击鼓传花的方式加息后反复出借,使资金拆借链条延长,风险不断增加。一旦高息借贷未能获得暴利,借款人就无法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就可能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随着资金链的断裂,会波及借款链条上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常常会导致企业停产倒闭,企业主因无法还债而潜逃或自杀,从而引发贷款人、工人、供货商等债权人集中讨债讨薪,甚至哄抢财产。有些贷款人采用非法手段,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威胁恐吓、纠缠斗殴、非法拘禁、强制处置财产等措施恶性催贷、暴力收贷,出现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讨债公司,容易引发体性事件和暴力事件,造成家庭破裂、社会动荡,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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