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宏与张华钦、张俊铭、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七一什么节日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健文李炎途梁智坚
【审理法官】马健文李炎途梁智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卓宏;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卓宏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卓宏张华钦张俊铭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黄金价格今日最新价2022【代理律师/律所】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岑文毅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岑文毅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达能岑文毅
【代理律所】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卓宏;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二审仅针对陈卓宏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本院不予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出借款30万元的出借人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
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的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涉案借款出借背景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陈述双方是因为洽谈涉案《委托加工合同》一事而认识,陈卓宏还认为当时双粮酒厂依据《委托加工合同》的特别约定要求名仕公司借款100万元,但名仕公司资金困难,于是名仕公司让双粮酒厂向陈卓宏借款,名仕公司也让陈卓宏想办法将款项出借给双粮酒厂,在诉讼中陈卓宏也陈述转账给张俊铭的款项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之后,而陈卓宏在《委托加工合同》落款甲方一栏处以代表人身份签名并加盖名仕公司公章,故陈卓宏具有项目负责人和签订合同委托代理人的双重身份,代表名仕公司出借100万元(包括本案陈卓宏诉请的30万元)给双粮酒厂以履行合同的义务,符合日常生活法则,也符合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的规定。 其次,在各方当事人明知存在《委托加工合同》的情况下,在案亦无证据显示陈卓宏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存在密切的关系,按照陈卓宏的主张其仍愿意无息、无抵押向双粮酒厂提供借款,显然与常理不符。陈卓宏转账给张俊铭的款项100万元与《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的名仕公司需出借款项100万元金额一致,而涉案借款借据也只书面约定了借款本金,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借贷基本内容,且陈卓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属龙的命运出借款项后曾催讨借款人还款,而是直接到法院起诉,此举与普通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不同。另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名仕公司借款给双粮酒厂是不计付利息的,是加工生产达到一定产量后开始用加工费抵扣借款直至返还全部借款为止,该约定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签订的《借款借据》上仅约定借款本金的内容亦相符。 再次,本案与2509号、2510号案相关联,名仕公司与金益公司、向尚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酒瓶盖生产合同》,陈卓宏也在该些合同上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名,该些合同也约定了名仕公司需借款给金益公司、向尚公司用于购置设备等用途,并在加工费中进行扣减借款,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也由陈卓宏向金益公司方、向尚公司方转款。按照常理,陈卓宏应对上述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熟悉清楚,但陈卓宏在相关联三案中陈述的内容存在不一致之处,与谢某1的陈述亦存在矛盾之处,本院无法对陈卓宏与谢某1的陈述完全采信。陈卓宏以涉案《借款借据》及转账记录主张系其个人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发生借贷关系,与涉案借款的出借背景、借款用途、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不相符,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30万元的实际出借人为名仕公司并无明显不当,进而对于陈卓宏主张其为实际出借人并要求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偿还借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卓宏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卓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7元(已由陈卓宏预交),由陈卓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25:23
陈卓宏与张华钦、张俊铭、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7民终74号
酋长的男人在线观看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卓宏。公民身份号码:440××××××××××××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xxxx。
投资人:张华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钦。公民身份号码:440××××××××××××3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铭。公民身份号码:440××××××××××××33X。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文毅,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新塘围。
法定代表人:谢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卓宏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以下简称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原审第三人江门名仕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卓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共同向陈卓宏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6‰,从2014年4月12日起计至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1日为127800元);2.诉讼费由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该法条的关键内容是“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陈卓宏出借涉案借款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的《借款借据》明确记载:“现有江门市新会区双水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借到陈卓宏人民币叁拾万元正”,陈卓宏是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而不是以名仕公司的名义出借款项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借款是从陈卓宏的银行账户转账至张俊铭的银行账户。由陈卓宏经办以名仕公司名义与双粮酒厂签订合同,合同应由名仕公司与双粮酒厂双方履行。陈卓宏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借款合同应由陈卓宏个人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履行。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未认定陈卓宏是以个人名义出借款项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的事实,错误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二、陈卓宏是本案适格原告。涉案借款陈卓宏是以个人名义出借,是从个人银行账户转账交付,现起诉向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追偿,原告主体适格。一审判决错误认为“实际出借人为名仕公司”,实际上是否定了陈卓宏出借人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又错误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自相矛盾。三、陈卓宏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代理名仕公司与双粮酒厂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另一方面陈卓宏作为自然人代表自己借款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陈卓宏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陈卓宏个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陈卓宏借款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法律关系明确、清晰,应由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共同向陈卓宏个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名仕公司与双粮酒厂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仕公司是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是双粮酒厂,而陈卓宏个人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陈卓宏是一方主体,另一方主体是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三个,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共同向陈卓宏借款,上述两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特别是借款方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的主体与名仕公司与双粮酒厂之间的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名仕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是网上公开的,双粮酒厂在与名仕公司签订合同时是清楚知道名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情况的。
寻水器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共同辩称,一、陈卓宏的起诉和上诉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表现在陈卓宏与张俊铭、张华钦素不相识,从来没有任何往来,在这样的前提下,陈卓宏向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出借巨额资金,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同时没有要求提供任何抵押或者担保,在借款多年陈卓宏从来没有向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以任何方式提出追讨借款的要求,而直接向法院起诉,上述情况都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完全不符,民间借贷可能处于亲戚朋友而没有要求利息,而本案中陈卓宏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不存在密切的关系,陈卓宏主张的民间借贷不符合常理。二、因为当时陈卓宏代表名仕公司与双粮酒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在该加工合同中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从来没有接触过名仕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1,唯一接触和交往的人就是陈卓宏,在陈卓宏经手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中,陈卓宏代表名仕公司承诺出借用于专用生产和添置设备,本案中陈卓宏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来由就是履行委托加工合同所提供的款项,并非陈卓宏个人单纯出借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的借款,委托加工合同是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陈卓宏上诉。三、关于主体的问题,在本案陈卓宏以名仕酒业的代表名义与双粮酒厂签订加工合同,合同的主体是双粮酒
厂与名仕酒业,在本案民间借贷里面为何是陈卓宏与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是因为陈卓宏作为名仕公司的老板及合同签订者,当时洽谈合同的时候,由名仕公司的项目经理曾某带到xxxx酒吧的董事长办公室向张华钦及张俊铭介绍,陈卓宏是名仕酒业的老板。合作的事宜是由陈卓宏拍板的。在签订合同时候,陈卓宏作为名仕公司的代理人签订的,在整个履行合同中,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只是与陈卓宏联系,因此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的时候是陈卓宏打印好借据给双粮酒厂、张华钦、张俊铭盖章签名的,当时借款的合同主体是双粮酒厂,陈卓宏要求张华钦及张俊铭都在合同上签名以确保出借方的权益。
小年祝福短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