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等与姚锋、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等与姚锋、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房产证办理【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5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审理法官】郭宏冯昭玖徐海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戴飞;徐红;姚锋(姚峰);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炳翠 
【当事人】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戴飞徐红姚锋(姚峰)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炳翠 
【当事人-个人】王超戴飞徐红吴炳翠 
打开襟翼
【当事人-公司】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姚锋(姚峰)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王言山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刘欢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闻章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王言山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刘欢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闻章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上官丙权顾红伟王言山刘欢梁伟闻章伟 
【代理律所】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戴飞;徐红 
【被告】姚锋(姚峰);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炳翠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有公司、王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8-16 04:00:02 
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等与姚锋、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械制造业的前景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花的寓意
(2020)苏03民终56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焦道窑厂路南十二巷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
金融学就业前景>除夕的风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丙权,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红伟,江苏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山,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内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锋(姚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闻章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双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吴炳翠。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沂大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有公司)、王超、上诉人戴飞、上诉人徐红因与被上诉人姚锋、原审被告江苏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汇通公司)、吴炳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暨上诉人大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超及其与上诉人大有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
官丙权、顾红伟,上诉人戴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远,上诉人暨原审被告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山、刘欢,被上诉人姚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闻章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有公司、王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徐海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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