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7 
【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4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霞翟玉芬李静 
【审理法官】潘霞翟玉芬李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教师节作文200字【当事人】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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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 
食品的分类【当事人-个人】赵炜王晋  立春的风俗 立蛋
【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延龙李琳 
【代理律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炜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 
【本院观点】该证据与赵炜所主张借贷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奇志大兵【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炜主张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存在借贷合意,并基于双方合意交付了借款。赵炜虽提交了其通过赵昕账户向王晋账户转款1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从其二审庭审陈述的涉案款项转出经过看,其并未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就借贷事宜进行过磋商,双方并无借贷合意。赵炜主张与王晋、
中铁十四局存在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赵炜陈述,其曾向田军丹借款,并根据田军丹要求转款至杨文治账户履行还款义务。赵炜认可涉案款项系田军丹、杜永杰联系,款项从王晋账户最终也转至杨文治账户。故涉案款项是否系田军丹、杜永杰联系,性质上是否为借款,该两人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对于赵炜所主张借贷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赵炜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的情况下仍选择仅起诉王晋、中铁十四局,导致其本案所主张借贷关系未得以认定,其应当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后果。赵炜二审主张王晋借款属职务行为,与其上诉主张的王晋系实际借款人相互矛盾。王晋庭审称其涉案收款账户为工资账户,赵炜亦认可该账户由田军丹向其提供,结合王晋与田军丹之间职务隶属管理关系,赵炜主张王晋出借账户证据不足,其据此主张王晋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赵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赵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4: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5日,赵炜通过其妹赵昕建设银行62×××90账户转至王晋62×××21账户10万元,当日王晋从其账户取现5万元、转给杨文治18万元,次日分二笔转给杨文治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是中铁十四局、王晋所借。赵炜转给王晋账户的10万元,王晋不认可系其向赵炜借款,系田军丹和杜永杰向赵炜借的款项转至其账户内,且王晋与赵炜的通话录音中亦称该款系用于平顶山项目部,赵炜也认可该款不是王晋个人私吞,与王晋提供转款凭证、业务回单能相互印证,赵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款项系王晋所借;涉案款项是否系中铁十四局所借,中铁十四局称其公司未委托任何人向赵炜借款,所涉款项赵炜亦未转至其公司账户,否认系其公司所借,根据赵炜提供的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该款项与中铁十四局有借款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用于中铁十四局的项目上,故起诉中铁十四局偿还借款证据不足。综上,赵炜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赵炜负担。 
植树节是几月几日【二审上诉人诉称】赵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中铁十四局、王晋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铁十四局、王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赵炜所提交转款记录,与王晋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印证,可以证实赵炜履行了出借义务,王晋及中铁十四局接受了款项,王晋、中铁十四局系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1、赵炜所提交转款记录可以证实赵炜将涉案款项支付至王晋账户,赵炜履行了出借义务。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铁十四局、王晋虽否认其系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王晋所提交中铁十四局《关于成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大香山国学文化园项目经理的通知》能够证实平顶山大香山国学文化园由中铁十四局施工,田军丹系该项目经理,涉案款项用于该项目,王晋、中铁十四局应承担还款责任。3、根据王晋所提交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的通知》,田军丹既为中铁十四局的项目经理,又为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中铁十四局与建筑公司在用工上存在混同,中铁十四局应承担还款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并非王晋所借系认定事实错误。1、王晋所提交转款凭证、业务回单不能证明涉案款项从王晋账户转出与其个人无关。
王晋认可涉案款项转至其银行卡后,由其个人完成支配。转账凭条、业务回单仅能证明王晋与杨文治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但对杨文治的身份以及往来款项的性质,王晋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金钱作为占有即所有的种类物,涉案款项转入王晋账户即为其个人所有,涉案款项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无法区分转付给杨文治的款项即为赵炜所转款项。中铁十四局一审明确未授权王晋代付工程款。涉案款项由王晋实际支配,且无证据证实款项用途,一审认定涉案款项与王晋无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2、通话录音中赵炜并未作出涉案款项不是王晋个人私吞的意思表示。赵炜对涉案款项是否为王晋个人私吞事实的认知系根据中铁十四局的调查反馈得知,赵炜自始至终对涉案款项的具体去向并不了解,亦未认可涉案款项并非王晋个人使用。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民终4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晋。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炜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王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6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中铁十四局、王晋偿还其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5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铁十四局、王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赵炜所提交转款记录,与王晋提交的相关证据相印证,可以证实赵炜履行了出借义务,王晋及中铁十四局接受了款项,王晋、中铁十四局系实际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1、赵炜所提交转款记录可以证实赵炜将涉案款项支付至王晋账户,赵炜履行了出借义务。2、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铁十四局、王晋虽否认其系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王晋所提交中铁十四局《关于成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大香山国学文化园项目经理的通知》能够证实平顶山大香山国学文化园由中铁十四局施工,田军丹系该项目经理,涉案款项用于该项目,王晋、中铁十四局应承担还款责任。3、根据王晋所提交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的通知》,田军丹既为中铁十四局的项目经理,又为建筑公司副总经理,中铁十四局与建筑公司在用工上存在混同,中铁十四局应承担还款责任。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款项并非王晋所借系认定事实错误。1、王晋所提交转款凭证、业务回单不能证明涉案款项从王晋账户转出与其个人无
关。王晋认可涉案款项转至其银行卡后,由其个人完成支配。转账凭条、业务回单仅能证明王晋与杨文治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但对杨文治的身份以及往来款项的性质,王晋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金钱作为占有即所有的种类物,涉案款项转入王晋账户即为其个人所有,涉案款项与账户内其他资金混同,无法区分转付给杨文治的款项即为赵炜所转款项。中铁十四局一审明确未授权王晋代付工程款。涉案款项由王晋实际支配,且无证据证实款项用途,一审认定涉案款项与王晋无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2、通话录音中赵炜并未作出涉案款项不是王晋个人私吞的意思表示。赵炜对涉案款项是否为王晋个人私吞事实的认知系根据中铁十四局的调查反馈得知,赵炜自始至终对涉案款项的具体去向并不了解,亦未认可涉案款项并非王晋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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