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描写大自然的句子【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5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乐文丁万志程岚 
【审理法官】李乐文丁万志程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老人疾病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秦国兴 
【当事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秦国兴 
【当事人-个人】秦国兴 
【当事人-公司】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联海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冯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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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朱联海冯培俞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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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山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秦国兴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 
春望是什么意思【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5 02:44:11 
【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翟某在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来源不明的各类性保健食品,并在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的性保健品店内予以销售。2017年11月1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和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店柜台当场查获“玛卡(神奇片)"10粒、“冬虫夏草"20粒、“黑蚁王"20粒、“超能"10粒、“金不倒"8粒、“鲨鱼精"20粒、“Ciali"20粒等性保健食品,合计108粒。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中的“冬虫夏草"、“黑蚁王"、“超能"、“金不倒"、“Ciali"均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鲨鱼精"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玛卡(神奇片)"被检测出含有西地那非和豪莫西地那非成分。原审确认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合资合作协议》中管辖约定条款内容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管辖权约定条款,应当作为认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国网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中山路270号1606室,系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新动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据
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新动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新动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实际系股东主张利润分配,故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而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分配利润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593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宫锁珠帘 百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5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海姜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桂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联海,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国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生,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李乐文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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