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9 
【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907号 
【审理程序】叶黄素的作用二审 
教师节感言一句话【审理法官】李连芳马斌吕玉宝 
【审理法官】李连芳马斌吕玉宝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郗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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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郗九红 
【当事人-个人】张景泰郗九红 
【当事人-公司】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强董祥岗闫秀苹 
【代理律所】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郗九红  2022首批储蓄国债发行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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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3 08:11:45 
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鲁08民终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泰,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
515834632,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一办公楼三层4/5/6/7A/7B/8A室。
     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煜帆,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郗九红,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岗,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秀苹,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郗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811民初8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7元,减半收取16383.5元,由上诉人张景泰、惠农金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连芳
审判员 马 斌
审判员 吕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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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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