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董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董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描写的段落【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7 
【案件字号】(2022)鲁03民终1718号  适合亚洲人的精华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鹏王卉胡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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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董萍;邹大广 
伤感签名女生【当事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董萍邹大广 
【当事人-个人】董萍邹大广 
【当事人-公司】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艳飞 
【代理律所】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董萍;邹大广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8:20:34 
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董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民终17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学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萍。
     原审被告:邹大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萍及原审被告邹大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1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贝林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王 卉
审判员 胡晓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慧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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