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etc车道是什么意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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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1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7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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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 
【审理法官】杨亮徐冰杨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姚江玮;刘子鑫 
【当事人】姚江玮刘子鑫 
【当事人-个人】姚江玮刘子鑫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羽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晓羽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晓羽 
【代理律所】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江玮;刘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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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刘子鑫需返还剩余资金数额是否准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举
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的刘子鑫需返还剩余资金数额是否准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第一,关于双方是否约定固定收益问题。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特别是2018年12月12日姚江玮称“我这次4万利息加6万本金,在你那剩余的14万还是按3个月20%累计吗”,刘子鑫回复“嗯”“没变”,据此认定刘子鑫对于姚江玮提供的款项承诺了固定比率的收益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刘子鑫提交
的21页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并无固定比率收益的约定”的证明目的,且姚江玮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套用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及还款数额问题。一审法院依据诉讼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内容及相关语境,所认定的套用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及还款数额亦无不当。第三,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当事人存在频繁刷卡套取信贷资金用于股票交易营利活动的多次意思联络,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过错明显,一审法院酌对无效借贷应予退还的本金部分均不计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四,关于律师费问题。二审期间姚江玮虽提交了诉讼委托代理协议、支付记录及发票以证明实际产生了律师费,但双方均承认并未就律师费问题进行过约定,且刘子鑫对上述证据亦不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姚江玮的律师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的刘子鑫需返还剩余资金104483.04元数额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姚江玮、刘子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7元,由姚江玮负担50元(已交纳),由刘子鑫负担2477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热血江湖乐师2022-10-04 01:21:42 
刘子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78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江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羽,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鑫。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江玮因与上诉人刘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30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江玮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2.请求改判刘子鑫向姚江玮支付资金占用费(具体为:一是以附表所列时段内所占无效本金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列时段内所占天数为时长,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二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偿还剩余资金104483.04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3.请求改判刘子鑫赔偿姚江玮支出律师费1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子鑫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酌定对无效借贷部分及应予退还的本金部分均不计息(资金占用费),有违公平原则,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姚江玮与刘子鑫存在套贷意思联络事实错误。综上,姚江玮与刘子鑫不但不存在套贷意思联络,而且因为帮忙用贷款资金无息出借,姚江玮不但没有从中获利,还因此蒙受巨大贷款利息损失。一审判决酌定不支付资金占用费有违法律公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子鑫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姚江玮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成立;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姚江玮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子鑫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京0108民初30634号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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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改判驳回姚江玮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决由姚江玮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刘子鑫对姚江玮提供的款项承诺了固定比率的收益系事实认定错误,刘子鑫未向姚江玮作出过定期支付固定比率收益的承诺,双方之间并无固定比率收益的约定。原审法院据此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要求刘子鑫对于部分款项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姚江玮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2.原审法院认定刘子鑫在2020年11月27日向姚江玮交付现金15000元缺乏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认定刘子鑫还款1210149元系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认定姚江玮给付刘子鑫的1247000元中有777000元系“套用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姚江玮套用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金额应为877000元,从姚江玮和刘子鑫在2020年1月6日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姚江玮于2020年1月7日和2020年1月8日分两笔通过支付宝给付刘子鑫的50000元均为属于银行贷款转贷的金额。4.双方于投资失败后达成一致意见。综上,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审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庭审中,刘子鑫补充上诉理由:1.固定比例的收益跟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的借贷合同有本质区别。2.“刘子鑫如何使用姚江玮前期提供的资金及其投资股票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盈亏风险与姚江玮并无直接关系”完全违背事实,恰恰相反,盈亏风险与姚江玮息息相关;3.在案诸多证据亦能驳斥双方存在固定收益的约定。4.本案中2020年1月的10万和2020年3月的25.5万应从刘子鑫需要给付的资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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