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
陈海
【摘 要】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即运用法律手段,针对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人员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进行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源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是国际公约与规则的要求,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分为一般性法律保护与刑事性法律保护.
【期刊名称】《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打印机碳粉2014(014)001
【总页数】4页(P60-63)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一般性法律保护;刑事性法律保护
【作 者】陈海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 文密码修改
【中图分类】D914
近年来,安徽 “官二代”毁容案、李某某等人案、重庆女童殴打男婴案等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为各路媒体竞相报道的热点新闻。网民纷纷发帖各抒己见,各界人士均参与到讨论中来。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知情权得到了极大满足,但是未成年人无论是未成年犯罪人还是未成年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也被公之于众,他们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遭到了漠视和无情的伤害。2014年1月8日,中国青年网发文 “回眸2013:专家点评十大青少年法治事件”,李某某等人案位列2013年十大青少年法治事件之首。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此案的影响力与隐私曝光和媒体炒作有关,折射出少年司法保护的理念远未深入人心。民族预科班
联合国国际儿童日网站首页上有这样一句话: “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
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识。 《儿童权利宣言》指出: “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即是对未成年人进行 “法律上的适当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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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保护的一般概念
本文所谓未成年犯罪人概指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人员。学界关于身份信息的定义大致分为关联型、隐私型和识别型三种。[1]笔者认为关联型定义太广、隐私型定义过窄,赞同识别型定义,认为身份信息是指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当事人身份的具有身份识别性的一切信息。由此可得,所谓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即是指运用法律手段,针对行为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刑罚执行完毕人员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进行保护。
我国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分为一般性法律保护与刑事性法律保护,涵盖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以及相关地方性
倦组词拼音法规、法律解释与部门规章,具体包括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二、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保护的原因分析
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源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是国际公约与规则的要求,是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
(一)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同时,未成年人处于人生发展的初期,也是最重要的时期,具有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强等特点。世界各国在任何历史时期均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源于国家亲权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应当积极介入未成年人的照顾与教育事务当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保障其健康全面发展。未成年犯罪人也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护的立法即源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现实需要。
(二)国际公约与规则的要求
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是国际未成年人保护与少年司法的一项重要准则。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其第六条规定了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198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即 《北京规则》)第八条规定“应在各个阶段尊重未成年犯享有隐私的权利,以避免由于不适当的宣传或加以点名而对其造成伤害”, “原则上不应公布可能会导致使人认出某一未成年犯的资料”。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法律保护是 《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
(三)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并不属于其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但是,我们不能以这个理由来否定对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因为我们必
须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给予其特殊、优先保护,而 “否认犯罪人身份信息属于隐私权范围的理由,均不足以对抗这种未成年人的特别、优先保护”。[2]
(四)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刑事政策的考量
标签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 “初级越轨”,但只有被贴上 “标签”,初级越轨者才有可能走上 “越轨生涯”。该理论解释了一个积小恶而成大恶的过程,一个人在与周围环境的互动过程中,被贴上某种 “标签”,将导致其向这个 “标签”所示的方面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犯罪 “标签”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人们重新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其更容易受到这种犯罪 “标签”的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姓名或者其他可借以识别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一旦遭到披露,将会对其身心健康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考量,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应予以法律保护,避免犯罪 “标签”对其成长的不良影响。
三、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一般性法律保护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一般性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护。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般性立法又可具体分为全国性
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全国性立法主要有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6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此外,各省市也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一)全国一般性立法保护dnf男炮师刷图加点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二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该条文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披露禁止及法律保护做出了一般规定。
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的 《预防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 “司法保护”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
、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两个法律条文则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法律保护的专门规定。其进步之处在于将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法律保护从判决前延伸至诉讼全过程,同时增加了 “网络等”其他媒体形式,扩大了禁止披露主体的范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如:案件类型仍局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包括违法及其他不良行为案件;保护对象局限于未成年犯罪人,不保护未成年违法人或者其他不良行为人的身份信息;保护时间虽然已经延伸至诉讼全过程,仍然比较局限;禁止披露主体虽然已扩大范围至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但仍未超出 “媒体”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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