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刑法真题解析(徐光华)
2011年刑法真题解析
徐光华*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解析:D。
A正确,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刑法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定罪量刑”,
现。
B正确,权力制约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就是罪刑法定。以立法权应制约司法权、防止司法罪刑擅断为根据,证明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其中还包含有权利制衡的政治理念、保障个人免受罪刑擅断之害的政治诉求。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之一就是三权分立。(19世纪欧洲要建立三权分立制度,当时的背景是法
能由法官行使)
经典伤感情歌C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己决定,各
1分米等于多少厘米
D明显错误,罪刑法定原则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国家打击的范围,国家虽然可以打击犯罪,但只能以白纸黑字的刑法为依据,而不能以飘浮不定的法理、习惯、民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能以民意为依据的话,刑事审判将毫无确定性可言,同学们想想,在这个仇官仇富的当前社会,民众对于官、富犯罪,甚至主张判处极刑,而对于弱势体犯罪,基于同情主张无罪,如果依照民意,刑事审判将无确定性可言,刑法将毫无规则。如果基于民意审判,那还要刑法干什么呢?尤其是在当今这个社会矛盾较为尖锐的时期,民意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不理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徐光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众合教育独家签约教师。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解析:D。
解题前需要明白三个问题:
(1)孤儿院有无权利出卖儿童,或者说,孤儿院出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成立拐卖儿童罪?成立。同学们想想,父母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小孩出卖,孤儿院当然也没有这个权利。可以说,父母、孤儿院对小孩更多的是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①
(2)能否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即拐卖儿童罪能否由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成立强调法定性,即法律明确规定为是单位犯罪的,才以单位犯罪论处。但刑法规定了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不少考生并不是十分明确,也确实无法全部记住刑法中哪些犯罪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但考生应该大致知道,传统型犯罪(自然犯)如故意杀人、抢劫、、盗窃、拐卖儿童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能够构成的仅仅是部分的法定犯。故本案中,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3)单位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刑事责任的话,是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可以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或者说,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核准本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单位成立犯罪。显然是不可以的,定罪量刑只能以刑法的明确规定为标准,而不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是否核准为标准。刑法第90条有一个特别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
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
B、C选项明显错误,单位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这类传统型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部分法定犯。可能有同学会问,怎么去记忆刑法中哪些具体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呢?其实从应试的角度来看,司法
的金融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A错误,本案中的行为就是拐卖儿童行为,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将儿童转移的行为就是拐卖儿童。本案中,行为人收取了高达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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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98页。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解析:D。因果关系的判断从如下两个方面出发:
①条件必须是实行行为。
第二,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同时符合如下两个特征,则可以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含义:A(条件)→→B(条件)→→C(条件)→→D(结果)
(1)介入的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10%。②
(2**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③介入因素要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符合两个特征:第一,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因素(即在案件当时,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很低);第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的贡献达到接近100%。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介入因素就中断了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了。
A选项中,虽然被害人是跳河灭火而溺水身亡,但在案件当时,被害人衣服被点燃,其跳入河水中的概率很高,并非异常的因素,所以,不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我们可以想想,一个人全身衣服被点燃的情况下,旁边是河水,这种情形下,他不跳河才怪呢?所以说,从案件当时来看,被害人跳楼是一个正常的现象)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B选项中,乙放火后,被害人在家中为救婴儿而被烧死,在案件当时来看,家里着火,被害人在家中去救自己婴儿是一个正常的现象,所以,正常现象不会中断乙的放火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选项中,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后面的车辆将被害人轧死。从案件当时的情况来看,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汽车,被害人遭到后面汽车碰撞的概念是很高的,即后面汽车将被害人轧死属于一个正常的因素(换言之,在这么危险的区域把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任
何人也不会觉得很异常),正常的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后面的车辆从哲学上看,也认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刑法上所讨论的因果关系的“因”限定为是危害行为,而后面的车辆如果遵循了交通规则,便不认为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因此,后面车辆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企业管理制度范本
D选项中,丁将被害人毁容后,被害人自杀的,一般认为,在案件当时被害人自杀的概率并不是很高,而是很低很低,所以,被害人跳楼自杀属于异常的因素,并且这个异常的因素对死亡的贡献率又达到了100%(就是被害人自杀本身导致了死亡结果),所以,他的行为会中断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①例如,劝说他人雨天去树林里散步、劝说他人清晨去马路上跑步,被害人果然死亡。追赶小偷时,小偷被撞死的案件。这些情形下,行为与结果之间都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危害行为”。无锡哪里好玩
②例如,甲在山崖边对仇人猛砍7刀后离开现场,后被害人自己掉下山崖,后续行为就属于正常的因素,不会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比如,甲殴打乙,乙在路上等公交车去医院的过程中,遇到交通事故,被大货车截成两半死亡,在此案件中,交通事故就是异常的因素,可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甲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③例如,甲给被害人的杯子投放了可致死量50%的毒药,乙在对甲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也向被害人的杯子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最后被害人死亡。乙的行为虽然是一个异常的因素,但对死亡的贡献率并没有达到100%,故乙的行为没有中断甲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甲、乙的行为均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C。抑郁症根本不是精神病,在这个压力大的社会,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有抑郁症。可以说,实施了犯罪的人,其精神、人格方面基本上都会有一定的障碍,但这并不是精神病。抑郁症(Depression)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
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哈佛大学的一项联合研究表明,抑郁症已经成为中国疾病负担的第二大病。引起抑郁症的因素包括:遗传因素、体质因素、精神因素等。抑郁症的风险极大,重症抑郁有近15%的自杀率,中药和西药对于抑郁症都有一定的效果,但抑郁症是心理疾病,必须配合心理才能彻底治愈。抑郁症发病率很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精神病人也并非完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重度精神病患者,据保守估计有1600万人。抑郁症患更是数量多,诸多名人都是,如中央电视台某主持人。所以,有抑郁症的人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不能“享受”精神病人犯罪后的从宽待遇。
耸的拼音和组词
[关联真题]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13)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错误
5.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的是幼女
D.成立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解析:D。
A正确,违法性认识即法律认识,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对行为的定性,因此,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历年真题中曾考过,行为人误以为征得幼女同意的
性行为是无罪的,于是在征得幼女同意的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产生了错误认识,但仍然成立罪。需要说明的,如果行为人产生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即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
2002年卷二4.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属于下列何种情形? ()
A.幻觉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B.法律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C.对象认识错误,构成奸淫幼女罪    D.客体认识错误,不构成奸淫幼女罪
2008年卷二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B正确,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不只是对外部行为物理性质的认识,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犯罪故意要求行为人对构成要件的内容有认识,而对于贩秽物品牟利罪而言,行为人当然应该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淫秽”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当然要对构成
即可。张明楷教授指出,由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念(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精神的理解,所以,应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一般人的判断结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是淫秽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①为降低检控成本,控方只需证明被告方制作、贩卖、传播的物品实际上系淫秽物品,且制作、贩卖、传播行为本身是故意的,即可推定被告方对所制作、贩卖、传播物品的“淫秽性”的明知,除非被告方能举出证据证明其确实没有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如被告方证明自己销售的是英文原著,而自己完全不识英文等,否则推定成立,指控成功。②
只有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物品具有淫秽性,才是对行为内容与社会意义的认识。如果不识外文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贩卖外文书籍,但根本没有认识到该外文书籍是淫秽小说,就缺乏对行为的社会意义的认识,因而不具有贩秽物品的故意。
C正确,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对象在内,当然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或者可能认识到。故成立
①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17—218页。
②陈洪兵、麻侃:《由“淫秽性”谈规范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的实体及程序路径》,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第64—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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