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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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1.26
【字 号】徐财规[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14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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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
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考试试卷分析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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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
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你可以不用给我答案歌词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改制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按改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数字祝福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提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除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也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批复并提交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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