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青瓷 曾真
名菜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 号】鄂财税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
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重庆旅游景点(鄂财税发[201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坏账准备借贷方向 10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明确了起征点的幅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标准: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交通违章记录查询
>力拔山兮气盖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