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4.02.17
数据收集【文 号】税总函[2014]78号
住友生命
【施行日期】2014.02.17
李维嘉微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六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徽标识使用样式的通知
  (税总函〔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古诗苑漫步  近接部分单位关于税徽标识样式的请示,提及目前有多种标识版本并存,给基层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造成了一定的困惑。为了统一税务标识形象,推进窗口单位标准化建设,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税徽样式
  税务部门的税徽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中明确的样式为准。该税徽自启用至今始终有效,为税务部门唯一税徽,已在全国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应用,为纳税人做办税指引,且税务总局拥有版权。
  除税徽外,各地应用较多的税务标识为网站标识,在各地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网上税务局、网上办税厅等广泛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网站内容与界面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05号)中明确该标识为网站标识,由新式税服帽徽和“中国税务”组合而成。此外,部分税务机关还采用了新式税服的肩章、领花作为税务
眼霜什么牌子好标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3号)第八条规定,该肩章、领花为税务服装的税务标志。
  二、使用要求
  上述标识均带有显著税务特征,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和对外宣传。但当特定用途下要求使用税徽时,如办税服务厅标识,则必须使用唯一的税徽标识。
  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密切协商,在全省范围内根据类别统一标识的使用样式,方便为纳税人开展办税指引、宣传咨询、办税公开、网上办税等各项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
  各单位在使用税务标识时遇到的问题,涉及税务网站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办公厅;涉及税务服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财务司;涉及办税服务厅等标识的,要及时请示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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