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数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税收数据管理,适应省级数据集中管理与应用的需要,规范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维护、使用、存储和考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计算机应用系统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税收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涉税数据。
第三条 数据管理工作包括:数据管理职责、数据标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维护、
数据分析、数据应用、数据发布、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备份、恢复)、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监控、数据管理考核等。
第四条 为逐步提高税收数据资源利用效果,推动税收管理向标准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方向发展,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数据标准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的统一标准。
(二)分级管理。实行分层级的数据管理模式,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
(三)过程控制。建立数据从采集、报送、审核到应用、维护全过程的控制规范,保证数据质量,提高应用效果。
(四)保障安全。建立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定期备份等安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工作。
(五)数据共享。简并涉税资料,整合应用系统,做到入口唯一,实现数据一次采集,集中存储,共享使用。
第二章 数据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数据管理职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地税局成立数据管理领导小组。由数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落实数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地税系统的数据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数据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凭证纸尺寸
(二)综合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的牵头制定、修改等;
(三)负责税收数据的分析整理并出具数据指标报告;
(四)负责税收数据的监测预测工作;
(五)负责对基础数据质量的检测、发布、考核和清理完善工作。
第七条 根据数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市、县、乡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业务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和业务应用部门设立专、兼职数据管理员,明确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分析应用、数据质量监控等数据管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所分管应用软件单项数据管理办法;
(二)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采集把关及日常应用数据分析工作;
(三)负责所分管应用软件数据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
第九条 全市各级信息中心是数据管理的技术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数据维护、存储(备份、恢复)、传输、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二)本级权限范围内数据后台修正工作及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所有应用税收软件的单位、部门是数据管理的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职责划分:
(一)全市税收业务数据指标的设定、修改统一由市局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认定。
(二)数据的采集、访问、维护的权限统一由市局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数据的检测、监测、加工、分析、使用由各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同级信息中心及相关软件责任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四)对外公布数据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把关。
冰箱冷藏室多少度好 (五)各级信息中心按照批准的数据处理内容和确定的数据使用权限进行权限设置和数据配置。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部门、岗位的职责划分:
征收部门(指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基层纳税服务岗)负责应征税款、入库税款,减免、提退、欠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各类登记(鉴定、认定)申请、许可(审批、备案)申请、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发票发售(开具)缴销以及其他前台涉税受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管理部门(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层税源管理岗)负责户籍管理、发票使用管理、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申报纳税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缓欠税管理、税款核定管理、纳税评估、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动态监控、税源调查等各项检查、调查、核实、执行工作的数据采集录入;
稽查部门负责涉税违法案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的案源管理、查处结果、执行情况以及涉税违法案件异地协查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计统部门负责税款提退、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含系统自动生成);
综合治税部门负责综合治税类涉税信息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税管、征管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和权限负责许可、审批、认定等批复数据的采集录入;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税收执法检查、税收执法案件查处、执法责任制考核等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呼叫等纳税服务信息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
第三章 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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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税收数据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和代码规范执行。总局标准中未包括的内容执行省局的统一规范。
第十四条 在数据采集工作中,各级应严格依据省局制定的《税收业务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数据的采集录入、审核修正、数据质量监控和管理考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 数据指标的设定和修改必须严格执行软件的管理规定和程序。凡使用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对有关数据指标无权制定和修改,必须执行全省统一规范。使用非省局统一软件的,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管软件的需求变化,及时提出设定(修改)数据指标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并明确数据录入部门、录入岗位和录入时限,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提交市局信息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及时制定(修改)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权限设定和方法步骤等,并按时向业务管理部门通报所采集数据的指标内容变化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
第十六条 数据指标的确定应以有效实用和优化服务为目标,不断提高数据集中度和信息共享度,科学归并各项业务的同类、同属性指标,避免基层、纳税人重复采集(报送)数据。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七条 数据来源的途径主要有: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的数据。
(二)税务机关内部产生的数据。
(三)国税、地税部门之间传递的数据。
(四)工商、房管、建设、国土等外部转来的数据。
(五)其它来源的数据。
第十八条 数据采集重点是原始数据的采集,原始数据主要包括纳税人通过纸质资料报送的数据,通过电子传输报送的数据(含电磁介质报送的数据和网络传输报送的数据,下同);相关部门通过纸质、电子传输提供的数据;内部业务处理结果(检查、调查、核实、认定、审批等)产生的数据。
第十九条 数据采集主要依靠各税收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录入(导入),现用应用系统不能
满足数据采集需要的,通过相关系统的补录模块进行数据录入(导入)。
第二十条 数据采集方式分为手工采集、数据电文导入和光学字符识别(OCR)、图形扫描等其他方式。
为保障数据采集的质量,提高数据采集的效率,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录入。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数据录入质量,全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资料数据的核对制度,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确保录入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数据采集录入前,操作人员应先将准备录入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表证单书进行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审核,发现漏填、错填和逻辑关系不符的,应于本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修正或补正;录入过程中,对发现的错误数据应于本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录入结束后,对关键数据应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保存并执行下一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数据的,数据必须通过接收软件相应设置的完整性、逻辑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在税务系统未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前,对实行电子传输方式进行数据报送的,全市各级各单位应建立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的核对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和质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总局、省局没有规定的数据采集标准规范,全市各级征管、税管、法规、计统、稽查、综合治税、纳税评估、呼叫服务等软件责任部门应根据不同的数据采集岗位和软件覆盖面,细化工作职责,量化作业标准,结合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录入操作规范和管理制度。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的逻辑校验等要素。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数据采集人员应强化数据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采集各类数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准擅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录入数据。确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以自己名义录入的,必须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及时更改口令。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及数据,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关于五一劳动节的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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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上级地税机关应简化、归并下级地税机关报送的报表,统一采集,集中处理,自动生成,分别使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减轻下级机关的工作量。
第五章 数据审核
第二十九条 数据审核是确保数据质量的重要环节。审核的重点是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及时性是指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与实际税收业务同步;
(二)完整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应表、证、单、书采集的要求进行,不得缺表或漏项,杜绝数据的机外操作和循环;
(三)真实性是指数据采集要如实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以合法、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依据,不得随意捏造;
(四)准确性是指数据采集应准确反映征收管理实际,与纸质资料数据一致,数据之间逻辑相符,不得出现运算错误或逻辑错误;
(五)规范性是指数据采集应按照统一的业务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条 全市地税系统各级各单位及相关岗位人员按照自身工作职责范围,负责相关数据的日常审核。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全市建立三级数据审核制度,各级数据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具体的原始数据采集岗,限期补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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