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收入征管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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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
鬼吹灯12本全集目录顺序∙【公布日期】201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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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动的近义词【字 号】郴政办函[2010]227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税收入征管秩序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财税征管工作新形势,积极推进省和市城区财政体制改革,促进全市财政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财税收入征管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  一、严格财税收入范围。各级政府及财税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认真组织抓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财政收入,严禁县市区之间以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提取手续费”和“奖励”等形式相互挖挤财税收入,杜绝“引税”、“买卖税收”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强化税收源头控制。进一步加强工商、税务管理,从源头上控制税源无序流动。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应依法加强核查,按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征管关系,着力解决机构重叠、交叉征管等问题,做到征管机构与征管区域一一对应;切实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三、统一财税扶持政策。全市范围内鼓励招商引资、培植财源的财税扶持政策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制定。各县市区可在相关优惠政策的原则和框架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超出其原则、框架擅自出台财税优惠政策。已经制订实施的要及时自行清理,并于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市财政局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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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监督处罚机制
  (一)进一步规范预算收入级次管理,严格执行财税优惠政策,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和税收分配秩序的稳定性。
  (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房产、国土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涉税信息,发现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应依法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税务部门按实际经营地调整其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
  (三)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财税收入范围、收入级次定期进行清查,加大跨区域、跨级次收入混库财税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市审计局进行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审计时,要对各县市区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税收征管规范有序。
对跨区域、跨级次组织财税收入、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违规组织的财税收入数额的双倍进行调整,并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建立举报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明确专门机构受理众举报。受理机构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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