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9号)
观察日记三则【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1160000
【处罚日期】2022.01.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浙江省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苍南县
【处罚对象】徐象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richardmarx2022.07.28 17:12:54
处罚名称 | 对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春心动矣温苍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129号 |
被处罚对象中国地震历史 | 徐象芬 |
处罚结果 | 天什么地什么成语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徐象芬于2021年12月20日,驾驶车辆车牌号为浙C3PZ81在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与苍南大道交叉口,车上装载土方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18〕14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48号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之规定。处罚建议: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且苍南县未公布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则该路段视为非主要街道予以裁量,建议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1-10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浙江省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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