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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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
【标    签】个人转让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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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回访技巧【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即将步入小学的话简短
【文    号】津地税地2007﹞28号
【发文日期】2007-07-30
【实施时间】2007-07-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对我市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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