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
∙【公布日期】2001.06.15 赚钱的方法
∙【文 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 dnf卡拍卖行装备
∙【施行日期】2001.07.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2001年6月15日 农发行字[2001]10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
(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 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
(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
(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
(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
(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
(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描写月亮的段落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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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贷款种类:
按贷款用途,可划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储备贷款、棉花初加工贷款、简易建仓贷款等种类。冰霉是属于什么剂
按贷款期限,可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按贷款方式,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保证、抵押质押)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办理各类贷款应确定明确的贷款期限。各类贷款期限应当依据贷款性质和相关要求分别确定。
第十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展期,并提出贷款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分别有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申请贴息贷款展期的,还应当有贴息人出具承诺继续贴息的书面证明。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应当明确展期的期限。
对经开户行审查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但不符贷款展期规定的,从贷款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二)经开户行同意展期,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规定计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并处。
第十三条 贷款的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国务院已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的贷款,农发行各级营业机构应当依据总行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从事购销和储备业务以及维护和修建仓储设施等,因自有资金不足,可向开户行申请借款,并提供相应的贷款申请依据。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及调查:
开户行收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款调查,并提出是否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贷款调查人对办理贷款所需各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警察面试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
开户行信贷部主任(或经理)一般为贷款的审查人。贷款审查人应核实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意见作出审查结论,报审批人审批。贷款审查人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审批授权管理,各级行贷款审批人在授权的权限内对各类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签定借款合同:
开户行与借款人发生借贷关系时,必须签订借款合同,并使用农发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借款合同文本。
对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还应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开户行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发放贷款。依据借款人需要和用款进度,开户行可以采取一次
审批、一次发放或一次审批按用款进度分次发放的办法。
第二十条 贷款检查:
贷款发放后,开户行信贷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库存商品物资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发现违规使用贷款及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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