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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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XY人字拖【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09.20
【文 号】财税[2004]153号
【施行日期】200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
空调清洗怎么清洗  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53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赖勋彪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世界环境日是哪一天
一会儿一会儿一会儿造句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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