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燕、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鲁10民终2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
【审理法官】董光成郑华章潘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燕;鞠萍;鞠军鹏
【当事人】沈燕鞠萍鞠军鹏
【当事人-个人】沈燕鞠萍鞠军鹏
【代理律师/律所】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金泉
【代理律所】著名logo设计公司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沈燕;鞠萍;鞠军鹏
【本院观点】沈燕主张鞠萍在其与鞠军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现金11000元,鞠萍不予认可,沈燕应负举证责任。经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虽均认可该笔款项系案外人刘志宏通过网上银行转入鞠萍的银行卡中,但沈燕与鞠军鹏对双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偿还刘志宏该笔款项陈述不一致,且该笔款项涉及案外人刘志宏,鞠萍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偿还该笔借款,故鞠萍据此要求扣除,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庭前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燕主张鞠萍在其与鞠军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现金11000元,鞠萍不予认可,沈燕应负举证责任。沈燕虽提供聊天记录一份,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聊天记录对象确系鞠萍,且该聊天记录内容也不足以证实鞠萍对沈燕主张的11000元现金借款明确予以认可。因此,在鞠萍否认的情况下,沈燕既未提供鞠萍书写的借据,也
未提供银行或手机转账记录,故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已向鞠萍出借该11000元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支持沈燕该项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鞠萍主张所借沈燕款项已经还清,其虽提供了其于2016年10月31日及2017年7月4日向鞠军鹏之母汇款的记录,但其对上述汇款行为的解释明显有悖常理,且在沈燕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两笔汇款系偿还案涉借款,故鞠萍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鞠萍应从借款数额中扣除17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双方当事人虽均认可该笔款项系案外人刘志宏通过网上银行转入鞠萍的银行卡中,但沈燕与鞠军鹏对双方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偿还刘志宏该笔款项陈述不一致,且该笔款项涉及案外人刘志宏,鞠萍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偿还该笔借款,故鞠萍据此要求扣除,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燕、鞠萍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由沈燕负担75元,鞠萍负担9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7: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鞠萍系鞠军鹏之。鞠军鹏与沈燕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沈燕于2019年1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鞠军鹏离婚。2019年4月18日,经该院主持调解,沈燕与鞠军鹏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沈燕与鞠军鹏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鞠佳颖、鞠佳城均随沈燕共同生活,鞠军鹏自2019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各1025元;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房屋一套及屋内装修、家具、家电等共作价35万元,归沈燕所有,剩余房贷由沈燕负责偿还,鲁K×××××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6万元,归沈燕所有,沈燕支付鞠军鹏财产差价款共计15万元。该院依法制作了(2019)鲁100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本案中,鞠萍认可2015年6月1日向沈燕借款50000元,予以确认。根据沈燕提供的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可以证实,2
016年4月23日,2016年5月21日,沈燕通过手机支付宝分别向鞠萍转账4000元、3300元,共计7700元,另外,沈燕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可以证实,2016年5月21日,沈燕向鞠萍的卡号为62×××32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存入21100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借贷关系,自汇款之日已经生效。鞠萍虽然对4000元、3300元、21100元借款并不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对鞠萍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沈燕主张的上述借款共计78400元,有相应证据证实,该78400元借款系沈燕和鞠军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沈燕要求鞠萍偿还其自己所有的50%份额即392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予以支持。关于沈燕主张的余下11000元现金交付借款,鞠萍不予认可,沈燕既未提供鞠萍书写的借据,也未提供银行或手机转账记录,其提供的证据只是聊天记录一份,该聊天记录对象是否是鞠萍无法确定。退一步讲,即使是沈燕与鞠萍的聊天记录,但从聊天记录中也无法体现鞠萍对沈燕主张的11000元现金借款明确予以认可。因此,在鞠萍否认的情况下,沈燕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向鞠萍出借该11000元借款的事实,对沈燕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燕上诉请求:依法加判鞠萍偿还沈燕借款5500元。事实和理由:除一审判决第一项鞠萍偿还沈燕39200元外,沈燕提供的出借凭证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鞠萍
对沈燕以现金支付的次数及数额予以认可,可以证实沈燕主张11000元现金借款成立。因该款系沈燕与鞠军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故鞠萍应偿还5500元。鞠萍答辩称,不同意沈燕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鞠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鞠萍出国打工后的收入均汇至其母亲账户下,后因沈燕家装修,鞠军鹏将款项支取用于装修,应视为鞠萍所借款项早已还清;2.鞠萍的信用卡由沈燕掌管并多次透支,最多一次透支17000元是由鞠萍的朋友偿还,该笔费用应从借款中扣除。鞠军鹏述称,对鞠萍的上诉请求无异议。综上所述,沈燕、鞠萍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沈燕、鞠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0民终2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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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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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第三人:鞠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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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燕、鞠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有什么区别二审上诉人诉称 沈燕上诉请求:依法加判鞠萍偿还沈燕借款5500元。事实和理由:除一审判决第一项鞠萍偿还沈燕39200元外,沈燕提供的出借凭证及聊天记录可以证实鞠萍对沈燕以现金支付的次数及数额予以认可,可以证实沈燕主张11000元现金借款成立。因
该款系沈燕与鞠军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故鞠萍应偿还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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