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楠楠、白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捧的拼音【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0
五月你好唯美句子【案件字号】(2022)鲁09民终1158号 压缩包修复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阴阳师酒吞童子陈峰徐献武张立胜
【审理法官】陈峰徐献武张立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楠楠;白雷;王辉
【当事人】石楠楠白雷王辉
【当事人-个人】石楠楠白雷王辉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楠楠
【被告】白雷;王辉
【本院观点】对石楠楠提交的证据是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账单、聊天记录截图等,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石楠楠与白雷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白雷、王辉是否应偿还借款349000元及利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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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白雷与王辉于2018年5月11日登记离婚。2019年6月20日,王辉向石楠楠借款18000元,后于2019年8月1日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石楠楠与白雷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白雷、王辉是否应偿还借款349000元及利息。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石楠楠主张的涉案借款是2016年至2019年白雷因资金周转,通过、银行转账、刷信用卡等形式多次向石楠楠借款形成。经石楠楠与白雷在2019年1月23日结算后,白雷向石楠楠出具借条两份,后白雷又于2020年1月12日出具了借条三份替代了原借条,从借条内容证实,白雷借到石楠楠借款36万元,立此据为凭,不仅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而且石楠楠已交付涉案借款,履行了作为出借人的义务,也与白雷出具的证明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在2020年1月12日借条出具后,白雷偿还石楠楠11000元,下欠349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对石楠楠主张的白雷偿还借款349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石楠楠主张的三笔借款种类相同,且均到期,白雷偿还的11000元,应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即有利息约定的180000元的借款,扣减后白雷应偿还下欠的169000元。对于借款利息,借款60000元、120000元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石楠楠主张白雷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1690
00元约定逾期不还按年利率12%收取利息,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该借款应自2021年1月12日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关于王辉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白雷与王辉已于2018年5月11日离婚,涉案借款是由白雷向石楠楠出具的借条,且时间在白雷与王辉离婚之后,证明白雷与石楠楠形成借贷合意,石楠楠无有效的证据证明下欠的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因此石楠楠提出的王辉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石楠楠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石楠楠对被告王辉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石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白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楠楠借款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变更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白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楠楠借款16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6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12%计算); 五、驳回石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白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2元,由石楠楠负担1622元,白雷负担1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0:43: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至2019年白雷因资金周转,通过、银行转账、刷信用卡等各种形式多次向石楠楠借款。应一审法院要求,石楠楠及白雷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双方自2016年至2021年的借款、还款明细。依据石楠楠提交的表一至表七记载内容,石楠楠主张白雷共计向其借款485940元(表一136300元+表二133540元+表三146000元+表四18000元+表五50000元+表七2100元)、刷信用卡113790元;认可白雷向其还款共计201900元(表一150800元+表二31000元+表六17000元+表七3100元),并提交石楠楠母亲孙泼美名下尾号为641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石楠楠名下尾号为696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石楠楠名下尾号为532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石楠楠名下尾号为1139的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转账截图、石楠楠与白雷聊天记录、白雷出具的借条原件12份及证明2份以及石楠楠与白雷、王辉、王连平(王辉之父)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白雷认可向石楠楠借款共计415840元(详见白雷提交的借款还款明细,白雷漏算了借款2100元)、信用卡刷卡81424元;主张已向石楠楠还款442300元(详见白雷提交的借款还款明细),并提交白雷之姑白树芬名下尾号为601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申请本院调取石楠楠母亲孙泼美名下尾号为6413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7年3月及2018年3月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与浙江不可比喻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专柜代销合同书复印件两份和2019年12月8日双方签订的终止协议书一份、白雷名下尾号为597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尾号为5533的手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截图、白雷爷爷白居恩工资折原件及白雷与石楠楠、孙泼美的聊天记录。白雷认可其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持有孙泼美名下尾号为6413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进行交易。 2019年1月23日,白雷向石楠楠出具借条两份,分别载明白雷借到石楠楠现金116000元整,借期自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1日;借到石楠楠现金240000元整,借期自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2019年12月,白雷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18年至2019年8月底之间,分别因白雷母亲治病;白雷丈夫王辉出国劳务;白雷包山;白雷童装店进货;白雷还山东泰山新合作公司借
款等事由刷取石楠楠信用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另查明,白雷曾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自2016年8月至2019年12月底之间,分别以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的形式在石楠楠及石楠楠的母亲孙泼美处借到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在此期间的收款方式为:白雷借到白雷之姑白树芬: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6010收到石楠楠及石楠楠母亲孙泼美的转账款;白雷借用到孙泼美: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6413收到石楠楠及石楠楠母亲孙泼美的转账款;白雷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975收到石楠楠及石楠楠母亲孙泼美的转账款;收到孙泼美给付的部分现金)。 2020年8月份,白雷再次向石楠楠出具借条三份,以替换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两份借条,但白雷未收回该两份借条原件。三份借条分别载明白雷借到石楠楠现金60000元、180000元、120000元,借期均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1年1月11日,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月12日。其中,借款金额为180000元的借条还约定,期限内不能归还,自次年起按年利率12%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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