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09]9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祝妈妈母亲节快乐祝福语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6.30
施行日期
霸气的网络游戏名字2009.06.30
文号
石国税发[2009]92号
主题类别
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9〕9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第四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就是将款项的支付人作为收入的“源泉”,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给非居民收款方时将应缴的税扣下来缴入国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0513是哪里的区号第二章 税源信息及税务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市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二次同海关、外贸、发改委、工商、教育、文化、外汇管理、地税等部门取得联系,获取相关涉税信息,并予以登记、发布、核查。
  (一)从海关、商务(外贸)部门获取设备、技术引进、股权转让信息;
茶叶店  (二)从发改委获取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信息;
  (三)从工商获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信息;
  (四)从教育、文化获取中外联合办学,来华演出信息;
  (五)从外汇管理部门及指定的专业银行获取国外贷款、债券,售付汇信息;
  (六)从地税获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征免营业税信息。
  第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必须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第八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九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
(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五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中国境内企业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备案。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好逍遥  第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附件1)、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附件2)和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附件3)。
第三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江南春 古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二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缴纳的税款应按其实际收入、或按核定收入、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十一条 按实际收入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实际费用支出)×税率
  第二十二条 按核定收入额计算:
  (一)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活动,实际取得、或合同载明收入额的,同时按收入额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同未载明收入额的,以合同总金额核定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按经费支出计算:
  应税收入额=当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核定利润率×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四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包括:
  (一)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
  (二)物品采购费(包括固定资产)、装修费、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
通费、交际应酬费;
  (三)广告宣传费以及代总机构支付的广告宣传费;
  (四)为总机构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所垫付的住宿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
  (五)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费用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应税活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暂按其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税款。
  (一)常驻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不能正确划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二)常驻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据以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三)常驻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章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复印件;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非居民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二十九条 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完纳税申报和税款结算事项。
  第三十条 非居民企业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