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搞笑的名字∙【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计算机认证【公布日期】2008.11.05
游戏帅气名字∙【字 号】赣国税发[2008]206号
【施行日期】200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qq空间贴图【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06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声之形剧场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无法准确核算的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
  二、纳税人凡发生《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胡家骅  三、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要结合每年的汇算清缴工作,坚持一年一核,对于纳税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
确定适当的征收方式。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列举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次年应及时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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