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宝柱 一、57号公告出台背景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按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即法人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地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法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对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为避免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影响到地方财政利益,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角度制定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涉及税款分配的问题。这个问题说穿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按照财预10号文件和国税发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50%在分支机构间分摊。对盈利主要产生在总部,分支机构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讲,总机构所在地认为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偏高;对总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而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来讲,分支机构所在地则认为总机构所在地分配比例偏高。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反映尤其强烈。 手抓饼怎么做 二是涉及分支机构监管方面的问题。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下,分支机构缴多少税都是由总机构按三项因素分配,实际上跟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不直接挂钩。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好管差都一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上没有抓手,存在管理弱化的问题。 三是涉及三项因素的问题。因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是按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所占的比重来确定每个分支机构分多少。三项因素包括了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经营收入,各地在理解文件、执行文件中掌握的口径不一样,这样造成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之间有时候会有一些扯皮,主要原因就是三项因素的内涵不是特别清晰。 电信日是哪天 四是文件比较分散。国税发28号文件下发以后,总局先后陆续补充了若干个文件,比较分散,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 基于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先后进行了多次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和《补充通知》(财预[2012]453号)。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制定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山东高考改革方案二、40号文件和453号文件的五点主要变化 财预[2012]40号文件、财预[2012]453号文件和原来的财预[2008]10号文件相比,政策变化比较大的有五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总分机构汇算清缴的规定。按照原来的规定,分支机构只预缴税款,不进行汇算清缴补退税,企业汇算清 缴补退税都在总机构进行。40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要实质性地参与汇算清缴补退税,纳税人汇总计算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扣除已预缴的部分后,涉及补税或者退税,也要按既定的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补(退)税。 第二方面涉及查补税款入库问题。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履行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对其查补税款就地入库是一项有力的措施,也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直以来的普遍要求。因此,453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收检查查补的税款,在负责检查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各按50%入库。 第三个方面是涉及三项因素。作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的标准,涉及三项因素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把内涵界定清楚,以减少各地税务机关之间扯皮。所以40号文件对三项因素采用了会计口径,因为会计口径比较确定;还有就是原来规定1至6月份分配的税款是按上上年的数据,7至12月份分配的税款是按上年的数据,这样等于一年就有两个分配比例,比较繁琐,这次统一规定按上年的指标,这样一年里只用一个指标来分配税款。 第四个方面是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原来文件规定,当年如果这个分支机构撤销了,总机构分配税款的时候还需计算,但分支机构没有了,应该归属该分支机构的税款就在总机构所在地直接入库了。现在文件里对这点作了修订,新文件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候起不再分配税款了,这部分税款实际上等于分配给总机构和其它的分支机构了。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原来有14家,增加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企业,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从名单中去掉。另外对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具体作了明确。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变成了15家。15家企业里,除了中石油股份与中石化股份是沿用原来的办法,所属分支机构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以外,其它企业的所得税都到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对上述企业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所以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15家企业不适用57号公告规定。 三、57号公告的一些具体规定 (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在57号公告里面,把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做了一个规定,沿用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即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不就地分摊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变化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候开始,税款就不进行分配了。 (三)总分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的规定 相比原来的文件,57号公告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方面作了更详细的要求。如总机构除了要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以外,还要报送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的税款分配表,另外还要报送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这个是一个新的要求。 对分支机构而言,也要报送纳税申报表,当然这个表和总机构的申报表填报要求不同,不要求特别地详细,因为分支机构毕竟不是一个法人,只要把主要项目填上,只需要作简单的申报,还要报送总机构给分支机构的税款分配表等。 汇算清缴报送资料也一样,对总机构来讲,除了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税款分配表和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外,特别要求报送分支机构参与纳税调整的说明,因为现在税法和会计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异,涉及纳税调整的,要作出一个说明,总机构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分支机构也是一样,要报送申报表,报送税款分配表,财务报表,还有分支机构参与纳税调整的说明。 (四)汇算清缴补退税的问题 这是一个变化比较大的问题,因为原来分支机构只预缴税款,而不进行汇算清缴补(退)税。这次57号公告规定,分支机构也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补税和退税。分支机构参与汇算清缴,严格讲不是把分支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那样要求做纳税调整、申报,就是说分支机构应该补多少税,退多少税,实际上是总机构统一来计算的,只不过涉及补税也好,退税也好,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是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两级分别分担的。 (五)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管理的问题 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如果有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既有管理职能,又从事主体生产经营,且能独立核算,可以把这个独立生产经营的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管理。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分支机构少而收入主要是依靠总机构产生的企业。如企业下属只有一两个辅助性的分支机构,90%的收入是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产生的,这种情况下,按原来规定总机构分50%,分支机构也分50%,那就不合理了。所以规定,如果有这种情况,企业总机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能单独核算的,可以单独视其为一个分支机构来管理。57号公告延用了这一做法。 (六)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的两种情况 57号公告对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的两种情况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是涉及企业从外部取得的分支机构,比如A、B两家企业,B企业下属有一个分支机构,A企业通过重组、购买等方式取得B企业的这个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不把这个分支机构作为A企业的新设分支机构。因为这个分支机构原来是存在的,且参与就地分摊缴税,仅是原来的所有权属不属于A企业,其本身有三项因素数据,所以没必要视其为新设分支机构。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变化,如企业原来的二级分支机构,因合并或是分立,等等,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分支机构产生了变化,分支机构上年是有三项因素数据的,能够分配税款,这种情况就没有必要把它视同新设分支机构。 (七)三项因素内涵的界定 以前文件中三项因素按照税收上的口径,内涵不是特别明晰,所以在执行当中有一些扯皮的现象。这次57号公告中规定,三项因素统一按会计上的口径,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上的口径,文件中把原来的经营收入改成营业收入、职工工资改成职工薪酬,是为了和会计上一致。 涉及三项因素的区间,原来文件规定1至6月是按上上年,7至12月是按上年,这次统一规定,都按上年的指标,三项因素一经确定以后,除了涉及分支机构的增加或是减少变化的,原则规定年度中间不做调整,一年里按一个标准来分配。 稼穑的读音 (八)总分机构在不同税率地区税款的计算问题 2008年实施新税法以来,国家出台了过渡性优惠政策,现在还有西部开发的区域性优惠政策,按照文件规定,如分支机构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可以单独享受优惠政策,这就可能造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不同。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的企业如何计算纳税问题,在以前的文件中曾有规定。即,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要做两次分摊,第一次要把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起来,然后把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总分机构各50%和三项因素分配给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分配以后,各自按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总机构再汇总,汇总后再按总分机构各50%和三项因素进行分配。57号公告延用了原来的做法。 (九)总分机构税务检查的问题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管,57号公告从所得税管理角度对分支机构检查、税款入库问题作了明确,即,对总机构查补的税款,总机构所在地入库50%,另50%在所有的下属分支机构之间按三项因素进行分摊。对分支机构查补的税款,50%在负责检查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入库,另50%在总机构所在地入库。 根据文件规定,对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检查,如果分支机构查实有隐匿所得,但总机构有未弥补亏损的话,首先要拿这部分隐匿所得来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如还有剩余,再按规定补税。 (十)不跨省分支机构的税款缴纳问题 有的企业没有跨省设立分支机构,仅有跨地市(市县)分支机构,对这类企业沿用原来的办法,总局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作出规定。 还有一类是属于既有跨省分支机构,又有不跨省分支机构的,比如北京有一个总机构,在河北,天津,上海都有分支机构,在北京东城、西城也有分支机构,这种情况下规定,不管是跨省的,还是不跨省的,所有的分支机构都要按57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只要是二级分支机构,该分都要分,而不是省内的不分,只分省外的。 上述内容纯属个人理解,实际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链接文件网址: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v/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186598.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v/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32/121865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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