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 炉石传说进不去
【字 号】宁价经发[1999]143号
【施行日期】199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9]143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处):
  为了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游乐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并会同各游览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价格标准。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区内外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对国家保护的重要文物古迹、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园林、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商业性投资所建造的人物景、旅游度假村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除被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以外,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由自治区物价局、各市县物价局实施管理。具体权限见附表。未列入的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在游览参观点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休息、照相、停车、娱乐及其他各项相关服务的价格,由各市县物价局进行规范管理,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管理单位报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游览参观点单位在确定对某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应高于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展览馆和游乐园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对商业性投资景点、旅游度假村等,门票价格应按照以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城市公园应对65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票制度。
  对学生、现役军人等游客及10人以上的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三条 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向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单位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等。
  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强行搭售参观服务内容的;
  (五)制定歧视性价格的;
  (七)代收保险费及其他费用的;
  (四)变相涨价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回扣售票变相降价的;
  (九)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形容声音好听的词语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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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点名称
价格形式
管理部门
备  注
沙湖风景名胜名
政府定价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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