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
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档案代理公共服务项目
(一)服务对象
1、省直或在肥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在肥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自费出国留学或其他因私出国人员;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6、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7、自主创业和从事“三支一扶”等公益工作的毕业生;
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9、其他流动人员;
(二)服务内容
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人事档案的接收、转出;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整理以及档案保管;提供借阅查询以及出具与档案记载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出国(出境)政审等。
(三)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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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肥各类流动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档案业务。
2、凡在合肥登记、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都可以委托中心代理人事档案业务。外省市单位在合肥聘用人员的也可委托省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档案业务。
(四)办理程序
1、个人委托人事档案代理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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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流动人员凭离职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或毕业证书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人事档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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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向代理人员原管档案单位发函调档。
(3)原管档案单位按规定将代理人员档案转入省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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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档案后,与代理人员签订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2、单位委托人事档案代理办理程序
(1)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向省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人事档案代理。
(2)省人才服务中心与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明确人事代理事项和要求,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3)单位提供委托代理人员名单,省人才服务中心向代理人员原管档案单位发函调档。
(4)原管档案单位按规定将档案转入省人才服务中心。
(5)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档案后与代理单位以及代理人员三方签订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五)服务收费
人事档案代理收费为5元/人.月(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核定)。对失业人才、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三支一扶”等公益工作毕业生、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提供两年免费人事档案代理服务。
(六)办理时限
手续材料齐全当场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全补全后即时办理。
(七)公开形式
通过服务办公场所公布,媒体、网络公开。张敬轩出柜
(八)责任部门、责任人及
安徽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余松柏 *************
地址:合肥市益民街17号 富华大厦4楼
(九)政策法规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组通字(1991)13号  1991年4月2日
2、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发[1996]118号  1996年12月2日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  2005年3月22日
4、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发[1997]76号  1997年12月22日 
(十)相关材料下载
1、人事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人事代理协议书(代理单位用)
3、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个人委托)
4、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单位委托)
(十一)人事档案代理服务流程图
人事档案代理服务流程图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1年4月2日 组通字(1991)13号)
  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
  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一九九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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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
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
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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