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9.01
施行日期
2005.09.01
文号
主题类别
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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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档案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称管理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相关个人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和利用工作。
ios7怎样关闭后台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档案是指管理部门为管理和评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的诚信状况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信誉、行为规范状况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济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所属区域内信用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与归档工作应纳入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资产管理和信用制度建设范围,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把信用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制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信用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信用文件材料的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管理部门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申请、批准、登记注册、变更和吊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资质、资格、资信的申报材料,认定文件、证件,年检、验审的文件材料;
  (三)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有关银行、税务、会计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申报与评价认定的文件材料;
  (四)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贯彻执行国际、国家、行业管理体系标准的文件材料;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各类认证、规范达标管理的申报、认定与复检文件材料;
  (六)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履行合同、安全检查、物价、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服务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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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审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的文件材料;
  (八)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资产评估的文件材料;
  (九)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违法、违规、违约等处罚的记录及结论;
  (十)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社会信誉的各类荣誉与评价材料;
  (十一)反映本单位在社会服务、业务承诺等诚信方面的文件材料;
  (十二)其它证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材料。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成立的依据性文件材料及批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登记证、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产权登记证、资质证、商标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法人资格的申请、登记注册、审验以及法人代表任职批文、简历等文件材料;
  (三)本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
  (四)反映本单位资信情况,信用度评价,审计年检,银行贷款、纳税及完税情况的文件材料;武汉地震
  (五)反映本单位投资情况,合资、担保的批文,各类合同、协议及履行情况的文件材料;
  (六)反映本单位经营业绩,经营情况等文件材料及统计报表;
  (七)反映本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的文件材料;
  (八)本单位产品商标注册、品牌评价,质量检验、市场准入、专利申报、评优创优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九)反映本单位客户、代理商、合作者资质和信用情况的基本信息及文件材料;
  (十)反映本单位服务质量、产品价格、社会承诺等方面的用户投诉,来信、来电表扬、批评及有关法律诉讼的文件材料;
  (十一)本单位获得的各种荣誉,资质等级评价、各类管理体系达标的文件材料;
  (十二)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内外知名人士来访活动,媒体报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审计、会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信息采集等文件材料;
  (二)本单位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年检、业务范围设定等文件材料;
  (三)反映本单位资质等级、信用等级的申报、评估、确认的文件材料;
  (四)反映本单位履约能力的有关物质和智力资源评估、验证、登记等文件材料;
发朋友圈的手拿奶茶图片  (五)本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优良信用记录等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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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反映本单位社会审计结论性文件材料;
  (七)反映本单位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社会承诺等方面的控诉、应诉、查处结论性文件材料;
  (八)其他记录和反映本单位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十一条 个人信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证明个人身份和自然状况的相关证件、登记表;
  (二)证明个人履约能力的有关财产、收入和学历、成果、专利等方面的登记表册、评估验证及担保的文件、证件、证物等;
  (三)证明个人还贷、纳税、守约等商业信用记录的文件材料;
  (四)证明个人遵守社会公约、道德规范和社会信用等方面各种形式的记录与证件;
  (五)有关个人不良行为的记录和违法、违规、处罚结论等文件材料;
  (六)其它个人信用记录材料。
  第十二条 应归档的信用文件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文件随形成随归档。
第三章 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档案按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进行分类编号,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信用档案同时是专门档案的,可执行专门档案的分类编号标准。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参照《济南市人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应将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纳入企业档案全宗管理,统一分类编号,统一整理要求,不增新的分类类目,针对信用文件内容编入相应类目。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保密、统计、利用等制度,确保信用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七条 信用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信用档案进行登记和统计,及时填报有关报表,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查询和利用信用档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信用档案管理和利用中如有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信用档案保管部门应编制信用档案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并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档案保管部门应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档案,确保所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二十二条 查询和利用信用档案,要出示个人身份证、工作证和单位相关证明,说明查询目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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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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