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注意!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为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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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疫情防护形势严峻
疫情防控⼈⼈有责
以下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为
及法律后果⼀定要了解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为
及法律后果
为帮助⼴⼤⼈民众全⾯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为及可能产⽣的法律后果,推动疫情防控⼯作依法依规⾼效进⾏,特编制以下22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为及可能产⽣的法律后果明⽩纸。
1.乘坐公共交通⼯具,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员的劝导配戴⼝罩的,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处警
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以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作⼈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核酸检测范围的⼈,不参加统⼀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作指引》的规定,擅⾃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档、⿇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程信息,进⼊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政部门的⼯作⼈员严
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作,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
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病学调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七⼗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五条,构成⾮法经营罪。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品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三⼗⼋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品、器材、医疗⽣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脱离隔离的病⼈、疑似病⼈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构成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咳、乏⼒、嗅觉味觉减退、⿐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并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并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罩、护⽬镜、防护服等医⽤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四⼗五条的规定,将以⽣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的,构成⾮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
传播的,涉嫌违反《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五条,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5⽇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百九⼗⼀条之⼀,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相关法条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具上的秩序的;
(四)⾮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散布谣⾔,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实施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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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
(⼀)拒不执⾏⼈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
(三)阻碍执⾏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的;
(四)强⾏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民警察依法执⾏职务的,从重处罚。
4.《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第五⼗⼀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中,有关单位和个⼈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中,有关单位和个⼈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员执⾏职务,拒绝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
水泥路面起砂处理办法的专业技术机构进⼊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脱离隔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害化处置。
6.《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五条慧慧周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作的虚假信息⽽进⾏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员是国家⼯作⼈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7.《刑法》第⼀百⼀⼗四条
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8.《刑法》第⼀百⼀⼗五条
放⽕、决⽔、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法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9.《刑法》第⼀百四⼗五条
⽣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卫⽣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卫⽣材料,⾜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10.《刑法》第⼆百⼆⼗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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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11.《刑法》第⼆百七⼗七条
以暴⼒、威胁⽅法阻碍国家机关⼯作⼈员依法执⾏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以暴⼒、威胁⽅法阻碍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代表依法执⾏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威胁⽅法阻碍红⼗字会⼯作⼈员依法履⾏职责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国家安全⼯作任务,未使⽤暴⼒、威胁⽅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暴⼒袭击正在依法执⾏职务的⼈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管制⼑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段,严重危及其⼈⾝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2.《刑法》第⼆百九⼗⼀条之⼀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刑法》第三百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引起以及依法确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单位供应的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标准的;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污物、场所和物品进⾏消毒处理的;中统和军统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从事国务院卫⽣⾏政部门规定禁⽌从
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县级以上⼈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的范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4.《刑法》第三百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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