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各类支出
企业搬迁各类支出
(一)安置职工支出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比如因政策性搬迁减员而给予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等。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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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这里的资产搬迁安装,仅指搬迁资产的修理安装,不包括新购置资产的安装费。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二)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资产处置支出是应结转的处置资产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弹出拨号连接另外需要说明的,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
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因此,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应分别核算,采用收支“两条线”,不能以搬迁补偿收入直接冲减搬迁征用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此搬迁征用资产的价值补偿等补偿项目应作为搬迁支出。如某企业2012年12月开始搬迁,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200万元,处置资产收入100万元,搬迁收入合计1300万元,被征用资产土地使用权账面计税成本800万元、搬迁安置费100万元,处置资产的账面净值120万元,缴纳各项税费6万元、搬迁资产安装费用80万
元、搬迁运输费用20万元、其他搬迁费100万元,搬迁支出合计1226万元。搬迁所得74万元。
(三)搬迁支出的政策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划,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没有用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简而言之,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或者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者改造而发生的支出,可以扣除搬迁支出,同时还可以计算扣除购置资产的折旧额。该通知还明确,搬迁企业如果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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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取得的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基本上沿袭了上述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所列举的搬迁支出不包括搬迁企业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避免税收政策溯及既往,国家税务总
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明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同时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在这个时间以后的,不得扣除,按照购置资产正常处理;二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
由此我们认为,2012年10月1日以前开始的政策性搬迁,搬迁支出除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外,还包括搬迁购置资产的支出。下面举例说明政策变化的影响:怎么下载facebook
例3:假设某企业于2009年8月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并开始搬迁,截止2011年底前结束,搬迁期间取得各项搬迁收入12000万元,用于购置、建造新固定资产支出6000万元,购置土地使用权4000万元,安置职工支出1000万元,发生搬迁停工损失800万元,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500万元。按照原政策规定,搬迁所得-300万元
(12000-6000-4000-1000-800-500),同时购置、建造新固定资产支出600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4000万元还可按规定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高考时间假设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前,并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搬迁所得仍为-300万元,但是购置、建造新固定资产支出600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4000万元的计税基础要扣除补偿部分,扣除后将来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几乎为0,将多交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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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假设签订政策性搬迁合同时间为2012年10月1日后,搬迁所得为9700万元(12000-1000-800-500),应交企业所得税2425万元,但是购置、建造新固定资产支出6000万元和土地使用权4000万元为计税基础,可以在税前扣除。
从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政策性搬迁走过了从优惠到严格的过程,相同的搬迁业务,其完成税务处理的年度不同,税务处理方法不一样,税收负担相差悬殊很大。新税法实施前以搬迁收入重置资产相当于加计扣除100%,2012年10月1日前,相当于搬迁购置资产支出可以延期纳税,此后就没有了相关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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