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03
【字 号】洛政[2006]132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鼓励孩子继续努力的话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
(洛政〔2006〕132号 2006年9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众尤其是城乡困难众看病难、看病贵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困难众因病致贫、返贫等问题已直接影响到人民众的正常生活,直接影响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我市全面建立实施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既是坚持执政为民、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
宝宝拉肚子吃什么好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保障困难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国企改革、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英语六级范文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
  1. 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2. 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3. 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4. 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5. 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其中,前4种救助对象须为我市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待遇1年以上的居民。
  三、参保标准
  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农村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标准每人每年60元。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交纳接续参保金,由单位(政府)与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四、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
  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要根据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前救助的实际需要,将参保救助资金列入(追加)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主要来源为:上级补助,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拨款,国企改革专项资金、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
  1. 城乡低保对象参保金从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标准提高部分和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五保对象参保金由县(市、区)财政筹集支付;优抚对象参保金由市
财政筹集支付。
  2.城乡大病医前救助基金由市财政以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县(市、区)财政以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足额筹集,并按时拨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基金账户,委托其办理日常支付业务。
  3.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每年大病医前救助基金总量的2%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同时,应根据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民政部门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使用,主要用于政策宣传、调查核实、证件印制、上报备案等业务支出。
  五、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的档案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要纳入会计档案管理和社会统计总体框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准确统计上报城乡困难众参保救助人次及报销、减免优惠金额和大病救助基金支出情况。各级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资委、卫生等部门要与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洛阳分公司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月报统计等数据真实准确,不错报、不漏报,审批资料要做到一户一档,规范完善。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1名主管领导负责该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城乡低保、五保和优抚对象的普查认定和协调工作;劳动保障、国资委、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困难众医疗救助资金和管理经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洛阳分公司要做好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参保理赔工作;卫生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困难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各级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国资委、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
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项救助资金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洛阳市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洛阳市城乡困难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政府主导、多方筹资、属地管理、逐步完善。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城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困难众大病医前救助;救助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市和农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困难众大病医前救助由政府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可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承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方式开展工作。中国人寿应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承担保险(救助)责任,各相关单位要自觉履行职责,确保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参保(未参保)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事宜,由洛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
第几个教师节第二章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范围回收站不见了
  第四条 救助对象的确定
  (一)持有效的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二)持有效的洛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五保对象;
动物冬眠的方式  (四)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农村7-10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优抚对象);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国资委共同认定的市属破产、撤销、关闭等特困企业中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退休及失业人员。
  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保险(救助)对象须为我市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优抚)待遇一周年以上的居民。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对象的变更及取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