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之初探
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之初探
作者:董晔
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第04
        摘要:大病医疗救助是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后的又一层医疗保障,对进一步解决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好店铺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我国全面实施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背景,分析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中出现的问题,为各地区完善大病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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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大病医疗保障体系是当前我国医疗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自2012年国务院颁发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后,我国关于解决大病患者经济问题、减少城乡居民灾难性支出问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15421日和728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简称:《全面救助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宇宙如何运行号)(简称:《全面保险
意见》)。这两个通知文件分别提出要全面实施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并对实施的内容和框架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自2012年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试点开始,关于两者如何做到有效衔接的问题在运行中逐渐显现,亟待探索和研究。
        一、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实施衔接的必要性
        《全面救助意见》和《全面保险意见》的发布,意味着中国包括基本医疗制度、大病保险、大病救助、慈善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内的大病医疗保险体系的逐步确立。其中,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是主要是政府承担保障义务的医疗保障制度(注:大病保险虽然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但是其资金是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划拨出来的,因此它也看作是政府的医疗保障制度)。而大病救助和大病保险作为基本医保的补充医疗保障,他们在实施衔接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在关于大病桂花”的界定上,目前有三种界定方式:一是按费用;二是按病种;三是费用结合病种。目前,大病救助是按病种界定的,而大病保险是按费用界定的,两者之间存在概念衔接上的不一致问题。再例如,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对象上也有很大不同,大病救助的适用对象主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想着你亲爱的等等,而大病保险则适用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因此两者的覆盖面呈现了部分交叉的局面。此外,大病救助与大病保险在保障水平、结算时限等等方面都存在着衔接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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