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庆祝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3.26
【字 号】粤办函[2013]134号
【施行日期】2013.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办函〔2013〕1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广东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对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人民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文件的部署和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部署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需要,推广大病保险“湛江模式”,通过竞争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着力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重特大疾病保障能力,对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有益补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促进互助共济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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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有效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慈善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共同保障大病救治的合力。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扩大各项政策联动的综合效应。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依托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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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医保基金和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机制创新。根据国家关于大病保险工作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各地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稳健运行的大病保险长效机制。
  三、总体安排
  (一)实施步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分三步实施:在2012年
完善并推广“湛江模式”,在汕头、肇庆、清远、云浮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3年全省推广至50%以上的地级以上市正式实施;2015年全省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二)试点条件。起步阶段要进行严格把关并先行试点,试点地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已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缴费和待遇、基金收支、服务管理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3.城乡居民医保运行状况良好,具备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
  四、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参保人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以及大病保险保障责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城乡居民医保当年基金收入的5%左右,并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资金来源。试点阶段的大病保险资金可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或基金结余中筹集,采取按季划拨、年度结算的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怎么向银行贷款  (三)统筹规范。为提高抗风险能力,大病保险试点实行市级统筹,不宜进行县级统筹。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应当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方式、保险公司、资金管理等。
  五、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
  1.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并且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的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年度个人负担的,且符合本方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根据试点探索情况逐步扩大。
  2.起付标准。大病保险以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可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的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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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承办管理
  在严格执行大病保险具体政策的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通过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一)资质条件。
  1.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条件,且依法取得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资质,在我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
二手车推荐  2.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其分支机构参与承办当地的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专户管理、单独核算。拟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分支机构参与招标前连续3年未受到过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重大处罚,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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